北檢違反勞基法!小派遣工告贏大衙門 討回正職工作及薪水
告贏臺北地檢署 觀護追踨輔導員討回工作薪水(示意圖,達志影像)
陳姓女子看到網路徵才廣告應徵「觀護追踨輔導員」,投遞履歷後被通知到臺北地檢署面試獲錄取,但後來被調動至法務部,她想回原應徵工作,請求北檢直接僱用卻被拒後提訴訟,臺北地院判決,她與北檢間僱傭關係存在,北檢應自2024年1月1日起至陳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給付4萬6000元,並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勞退專戶,可上訴。
陳女提起訴訟主張,她在網站看到「觀護追踨輔導員」徵才廣告,於是寄信到派遣公司應徵該職務,她收到北檢面試簡訊要她2023年8月24日到北檢面試並獲錄取,她到北檢完成報到後,約定每月薪資4萬6000元。
陳女說,到職後北檢即一再明示、暗示希望她配合調動至法務部,但她調動至法務部後之工作內容與原先應徵職務有落差,想回北檢被拒,因此提訴訟請求確認與北檢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對方給付薪資並提繳勞工退休金。
臺北地院認爲,勞基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爲」,亦明示於例外允許勞動派遣法制下,仍應遵循上開基本原則。
北院指出,臺北地檢署有面試該派遣勞工,並實質審查決定錄取之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爲,已違反勞基法規定,陳女與北檢僱傭關係存在,北檢須給付薪資並提繳勞工退休金至陳的勞退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