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了?監管新文件道明真相:7類“紅線”不得觸碰,與考覈、晉升相掛鉤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日前,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向券商下發《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行爲管理指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指引》)並徵求意見。

由於《管理指引》涉及“從業人員確需開立股票賬戶”等相關表述,這引發包括券商從業者在內的市場人士猜測,證券從業人員是否可以進行炒股了?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綜合採訪與調研發現,事實並非如此。恰恰相反,文件實施以後,對於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等“投資”行爲的監管將會變得更爲系統和嚴格。

比如,對於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行爲的監管,不僅涉及證券,而且包括除貨幣市場基金以外的各類基金,以及未上市企業股權。

約束對象除了證券從業人員本人以外,還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的親屬;以及從業人員可以實際控制其賬戶的運作,或向其提供具體“投資”建議(履行崗位職責除外),或可直接獲取其賬戶利益,或作爲其賬戶資金的實際持有人的人員或機構。

對於證券從業人員及其配偶等禁止性行爲,《管理指引》更是明確列出13條。包括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不得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爲本人或其配偶、利害關係人獲取擬上市公司股權、擬併購重組上市公司股權或者標的資產股權等。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指引》的發佈,在“管得更嚴”的同時,對證券從業人員的一類行爲進行“鬆綁”——允許證券從業人員及其配偶等因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而持有、賣出證券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這一規定給予了證券從業人員及其親屬一定的持股自由度,便於企業和機構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但這一規定並不意味着證券從業人員及其配偶等親屬可以炒股。”某券商資深人士分析道。

可以且僅可以因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而持股

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等行爲屢禁不止。

爲此,中證協制定專門針對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行爲管理的針對性文件——《管理指引》,目前正在面向證券公司徵求意見。

記者梳理與採訪發現,該文件的核心在於系統性嚴監管,同時又“寬嚴相濟”,允許證券從業人員及其配偶等在一類特殊情況下持有、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這一特殊情況爲: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

《管理指引》共有兩處提及於此。

一方面,在列舉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不得從事的行爲時明確,禁止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因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而持有、賣出證券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情形除外。

另一方面,《管理指引》在要求證券公司對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另類“投資”業務相關人員,事前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的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信息時提到:從業人員“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在該未上市企業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公開掛牌轉讓之前及時清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證券從業人員及其配偶等不得持股。

如果證券從業人員及其配偶等因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而持有股票,應當注意什麼?《管理指引》同樣進行了規範。

其要求,從業人員確需開立股票賬戶的,證券公司應當鼓勵從業人員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證券公司指定交易或託管,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證券公司指定交易或託管的,應當申報股票賬戶並每月提供交易記錄,證券公司應當採取措施覈查從業人員股票賬戶及交易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新入職人員,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入職前原則上需要轉讓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因限售、退市等原因無法轉讓的,證券公司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投資”行爲管理,具備條件時依法轉讓。

7類行爲明令禁止

允許證券從業人員及其配偶等因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而持股,並不意味着對證券從業人員持股的“鬆綁”。恰恰相反,《管理指引》對禁止證券從業人員違規持股作出了更爲系統的規範。

其中,證券公司被要求在其“投資”行爲管理制度中明確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不得從事一系列行爲,其中7類值得特別關注,具體包括:

① 違規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 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因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而持有、賣出證券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情形除外;

③ 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④ 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⑤ 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爲本人或其配偶、利害關係人獲取擬上市公司股權、擬併購重組上市公司股權或者標的資產股權;

⑥ 違規借用法人、合夥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渠道,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變相持有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⑦ 通過“投資”行爲變相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在證券公司同類或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

對於何爲“投資”行爲,《管理指引》也給出了明確規定,其定義頗爲嚴格,包括證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業股權。其中,未上市企業股權包括持有或實際控制的未上市企業股權、合夥企業份額,以及直接或間接對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商事主體的“投資”。

基金指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其中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資產配置基金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等。

證券則是指在境內上市或者掛牌公司的股票、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的債券,以及存託憑證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至少每季度申報一次“投資”信息

爲了更好防範證券從業人員出現違規炒股等行爲,證券公司通常要求從業人員申報股票賬號等信息。記者瞭解到,不同券商申報信息內容、申報頻次等有所差異,有的券商普通員工申報頻次爲每年一次。

按照《管理指引》,券商從業者的申報頻次需要增加了,申報內容也得以明確。

按照規定,證券從業人員最低申報頻次爲每季度一次;申報內容爲本人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證券、私募基金、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投資”信息。

“投資”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時間、“投資”標的、交易方向等信息。同時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型、號碼、手機號碼、股票賬戶等基本信息。

證券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通過“投資”私募基金、工商企業等持有掛鉤個股的金融衍生品的,需要按照上述要求一併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行爲還將與其考覈、晉升等相掛鉤。

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在人員考覈等工作中,券商需要將從業人員是否因違法違規“投資”行爲受到懲戒等情況,作爲考覈等工作的考量因素。

對於擬任各級負責人的,需要覈查其“投資”行爲,並將覈查結果作爲判斷是否任職的考量因素。

與此同時,券商在招聘新人時,需要對其“投資”情況進行背景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爲判斷是否入職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