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加碼防範券商從業者違規炒股,竟被誤讀了
財聯社4月28日訊(記者林堅)規範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行爲,督促行業機構踐行中國特色金融文化,監管有了新的動作。
記者獲悉,中證協近期就《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行爲管理指引(試行)》在業內徵求意見,旨在防範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市場操縱、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投資行爲。
中證協提到,此次發佈《指引》就是爲加強從業人員管理,防範和打擊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爲,督促行業機構踐行中國特色金融文化,持續淨化行業生態,推動形成從業人員管理“嚴”的氛圍。
另外,《指引》還提到“從業人員若從業人員確需開立股票賬戶的,券商應當鼓勵從業人員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券商指定交易或託管,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券商指定交易或託管的,應當申報股票賬戶並每月提供交易記錄”。
有意思的是,不少從業者及市場人士誤讀了上述內容,認爲新規允許證券公司全員開戶和炒股,而這個誤解很好消除。
“從業人員確需開立股票賬戶,應當鼓勵從業人員在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券商指定交易或託管”的這一條款是引發誤讀的根源所在。如何理解這一條款?事實上,所指的是證券從業人員因被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而持有股票,並因此開立股票賬戶,顯然不是誤讀的全體證券從業者都可以炒股了。
需要關注到,《指引》設置了過渡期,這意味着最終的版本以及生效時間還需要待最後定調。經過財聯社記者梳理,有幾個細節可以關注:
記者根據易董數據不完全梳理,2024年來已有118張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的監管罰單,涉及券商18家。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並非孤例,而是在行業內一定範圍內普遍存在。2024年以來,對於違規炒股的行爲,監管行動持續不斷且措施多樣,包括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推動券商內部自查自糾,各證監局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同時在券商文化建設自評中,對涉及員工違規炒股嚴重的情況予以扣分處理。
核心內容涵蓋五大方面,強調全覆蓋與從嚴
需要先了解,券商從業人員投資行爲管理不但包括從事證券業務和相關管理工作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還包括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知悉公司證券業務相關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等情況的其他董事、監事,從事黨務工作、輔助支持業務、綜合管理業務的相關人員(含借調人員),《指引》還對券商另類投資子公司和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工作人員管理作出相應規定。
整體來看,《指引》的核心內容有四個大的方面:
中證協稱,將加強從業人員投資行爲自律管理,對違規主體進行嚴肅懲戒追責。加強監管協作,積極推動形成防範和打擊違規炒股、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爲的監管合力,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看點一:十大投資行爲定性爲違規
《指引》要求,券商應當在投資行爲管理制度中明確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不得從事以下行爲:
除前款規定外,從業人員還不得從事以下行爲:
(一)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因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而持有、賣出券商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情形除外;
(二)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三)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四)通過投資行爲直接或間接謀取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不正當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投資;
(六)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爲本人或其配偶、利害關係人獲取擬上市公司股權、擬併購重組上市公司股權或者標的資產股權;
(七)從事與所在券商、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投資,或者違規從事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執業的投資;
(八)違規借用法人、合夥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渠道,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變相持有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九)通過投資行爲變相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在券商同類或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
(十)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爲。
看點二:七類關鍵崗位人員實施重點核查
《指引》提到,券商應當結合從業人員從事業務類別、崗位職責、接觸內幕信息或未公開信息情況,對關鍵崗位人員實施重點核查,對監測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覈查分析並做好詳細記錄:
(一)對於投資銀行類業務,結合發行人信息、信息隔離牆名單等情況進行覈查,防範保薦代表人及財務顧問主辦人等從事投行業務相關人員與投行項目存在利益衝突,或者上述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內幕交易、違規持有發行人股份等違法違規行爲。
(二)對於發佈研究報告業務,結合發佈研究報告等情況進行覈查,防範證券分析師等從事發布研究報告業務相關人員違反獨立客觀執業原則違規發佈研究報告,或者將研究報告的內容提前泄露給其配偶、利害關係人以謀取或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對證券、發行人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上述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反向證券交易以謀取或者輸送不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爲。
(三)對於證券自營、資產管理、證券做市、基金託管、基金估值服務等業務,結合自營業務交易持倉、資產管理業務交易持倉、證券做市標的、託管或服務的基金產品持倉等情況進行覈查,防範投資經理等從事相關業務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以謀取或者輸送不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爲。
(四)對於證券經紀業務,結合提供投資諮詢建議、交易信息系統權限等情況進行覈查,防範證券投資顧問、分支機構負責人等從事相關業務和管理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利用未公開信息使用其本人或其配偶、利害關係人賬戶違規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將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其配偶、利害關係人以謀取或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爲。
(五)對於另類投資業務及私募基金投資業務,結合投資標的等情況進行覈查,防範投資經理等從事相關業務人員將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其配偶、利害關係人以謀取或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爲。
(六)對於提供業務信息系統開發、運行維護等支持服務的人員,結合其業務信息系統權限等情況進行覈查,防範相關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以謀取或者輸送不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爲。
(七)其他覈查措施。
看點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指引》規定,券商應當建立違法違規投資行爲處置懲戒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指引》還提到,券商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投資行爲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制度機制建設、從業人員股票賬戶開立及交易情況、基本信息及投資信息申報、登記、審查、監測、覈查、處置、懲戒、報告等情況,並將檢查問責情況納入年度投資行爲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