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員工”網上爆料,華熙生物迴應:早有調查結論

近日,一名自稱華熙生物(688363.SH)前員工的人士在網絡平臺稱,華熙生物及其控股股東涉嫌財務造假等行爲,引發關注。華熙生物發佈聲明回擊稱該人士曾有職務侵佔行爲並報警。第一財經聯繫到事件雙方,得到關於此事的最新迴應。

7月26日,華熙生物官方微博發佈《關於網絡不實信息的嚴正聲明》,稱有網絡平臺用戶發佈嚴重不實信息,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已向有關部門舉報。華熙生物稱該信息發佈者李某曾任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監,事發前在華熙工作18個月。2018年,李某騙取本應支付給券商的900萬元,涉職務侵佔。華熙昕宇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移送司法機關提起公訴。減輕罪責,李某向公司寫下了道歉信。

當日,第一財經聯繫到了該名李姓人士,他稱華熙生物的聲明並未反駁他提出的關於“財務造假”的指控。他同時表示,有關他“職務侵佔”的說法是誣陷。在談到網上爆料的動機時他說,“我發現他們財務造假,不配合他們繼續隱瞞,所以就誣陷我職務侵佔,所以我要舉報。”

李姓人士針對華熙生物的“舉報”主要圍繞華熙生物的控股股東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華熙昕宇”)展開,包括華熙昕宇隱瞞了代持錦州銀行3000萬股的事實、華熙昕宇欺詐發行債券及華熙昕宇2017年虛構營業收入及虛增銷售費用等。資料顯示,截至2025年一季報,華熙昕宇持有華熙生物2.835億股,持股比例爲58.86%。

針對上述情況,第一財經向華熙生物求證,相關負責人迴應稱,當時2019年公司IPO審覈過程中李某就已經舉報過了,當時就覈查過並發現指控是不實的,招股書中也披露過相關內容。

關於華熙昕宇發債問題,第一財經查閱華熙生物的招股說明書(註冊稿)發現,華熙昕宇於 2017 年 5 月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下稱“可交換債”),並於 2017 年 12 月完成發行。在可交換債券發行過程中,華熙昕宇按照規定提交未經審計的 2017 年半年度財務報表。因 2017 年上半年簽署的多份協議及相關活動在 2017 年下半年終止執行,華熙昕宇根據實際業務調整情況,在 2017 年下半年衝回部分原確認的成本費用。華熙昕宇已根據 2017年各季度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稅收法規在年度終了後進行了彙算清繳。

2020年2月,北京證監局對華熙昕宇出具警示函,稱華熙昕宇在《華熙昕宇投資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披露的2017年上半年財務數據中,成本費用披露不準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李姓人士對第一財經稱,該警示函源於他的舉報,“我只是給出了部分證據給證監會”。

關於錦州銀行代持問題,李某發佈的信息稱:錦州銀行(00416.HK)於2015年12月香港IPO時,華熙昕宇報送和披露的文件中存在重大遺漏、隱瞞了代持3000萬股的事實,並向香港證監會和聯交所作出了虛假的未代持承諾。

而根據華熙生物招股說明書,華熙昕宇曾於 2009 年12 月出資 1 億元認購某公司5000 萬股新增股份,均由華熙昕宇實際出資,其中出資 4000 萬元對應的 2000 萬股某公司股份爲華熙昕宇實際持有,出資 6000 萬元對應的 3000 萬股該公司股份爲華熙昕宇代他人持有。該公司於 2015 年在境外資本市場完成上市,華熙昕宇在 2017 年7 月將名下5000 萬股該公司股份完成全部對外轉讓並最終解除代持關係。

華熙生物在招股書中稱,該公司於2015年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過程中,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不涉及華熙昕宇相關信息的披露。華熙昕宇作爲該公司持股比例低於 5%的小股東,不屬於前十大股東,未向公司委派董事、監事及高管,不屬於該公司境外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

華熙生物關聯方曾因錦州銀行股份代持糾紛陷入訴訟,並被裁判文書網披露。

根據裁判文書網,許新升曾實際控制北京生物產業孵化基地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開發建設的五棵松項目。2005年6月20日,許新升簽訂協議書將五棵松項目轉讓給華熙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熙國際”),轉讓補償費爲1億元。華熙國際集團向許新升支付了4000萬元。2009年11月,由於許新升、華熙國際雙方均有意入資錦州銀行,雙方商定由華熙昕宇與許新升實際控制子公司黑天鵝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黑天鵝創投”)向錦州銀行共同入資10000萬元以取得錦州銀行5000萬股股份,其中黑天鵝創投持有的3000萬股股份委託華熙昕宇代持。華熙昕宇與黑天鵝創投就3000萬股委託持股事項於2009年11月16日簽署《委託持股協議》。就黑天鵝創投實際持有的3000萬股的出資金額6000萬元,各方口頭約定以華熙國際應向許新升支付的6000萬元抵作黑天鵝創投應向華熙昕宇支付的錦州銀行6000萬元出資款。但後來雙方對該衝抵支付安排存有爭議,許新升將華熙國際集團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華熙國際立即向許新升支付轉讓補償費6000萬元及利息損失,但許新升的訴請未獲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