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蘇州、深圳等多地發佈風險提示:警惕以穩定幣等名義從事非法金融活動

多地金融管理部門發文提示以穩定幣等名義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

7月14日,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發佈《關於警惕以穩定幣等名義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提示》稱,近期,以穩定幣、數字藏品、RWA(現實世界資產通證化)等爲代表的相關概念受到市場廣泛關注。一些不法機構假借“金融創新”“數字貨幣”“數字資產”“區塊鏈技術”等名義,通過發行或炒作以上述新型概念爲噱頭的投資項目等方式吸收資金,承諾高額回報,誘導社會公衆參與交易炒作,極易異化爲非法金融活動,滋生非法集資、非法經營、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爲,侵害公衆合法利益,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浙江省金融局提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不得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請廣大社會公衆自覺抵制遠離非法金融活動,不要盲目相信高額回報承諾,樹立理性投資理念,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守護好“錢袋子”。若發現相關機構以投資穩定幣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資行爲,請及時向屬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7月11日,“蘇州金融”微信公衆號發佈《關於警惕以“穩定幣”等爲名開展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稱,近期,一些不法機構積極炒作“穩定幣”等熱點概念,利用社會公衆對相關專業知識瞭解不足的特點,以“金融創新”“數字資產”等爲噱頭,通過發行或投資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誘導社會公衆參與交易炒作,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資、賭博、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社會公衆財產安全。

蘇州市防範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機制辦公室提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的機構,不具有公開吸收公衆存款的資質。編造所謂的“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投資項目,公開宣傳並吸收公衆資金的行爲是違法行爲。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此前,深圳市防範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專責小組辦公室也發佈《關於警惕以穩定幣等名義實施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稱,一些不法機構以“金融創新”“數字資產”等爲噱頭,利用社會公衆對穩定幣等了解不足的特點,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誘導社會公衆參與交易炒作,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資、賭博、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社會公衆財產安全。

深圳市防範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專責小組辦公室表示,上述不法機構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不具有公開吸收公衆存款的資質。該類機構利用穩定幣等新概念進行炒作,編造所謂的“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投資項目,公開虛假宣傳並吸收公衆資金,滋生非法集資、賭博、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也發文稱,通過發行或炒作所謂“虛擬貨幣”“數字資產”“穩定幣投資項目”等方式,承諾高額回報,誘導公衆投入資金參與交易炒作,具有顯著的非法集資風險特徵:

一是資質缺失。這些機構或個人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准或備案,不具備面向社會公衆吸收存款、銷售理財產品或發行證券的合法資質。

二是概念包裝。利用“穩定幣”“去中心化金融(DeFi)”“Web3.0”等新興、複雜概念進行包裝和炒作,故意製造信息不對稱,迷惑投資者。

三是虛假承諾。普遍存在誇大宣傳、虛假承諾,如“穩賺不賠”“高額固定收益”“保本付息”等,利用公衆追求高收益的心理。

四是資金池運作。其運作模式往往依賴於吸收新投資者的資金來維持運轉或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收益,一旦資金鍊斷裂或項目方跑路,投資者將面臨本金無法收回的巨大風險。

五是風險外溢。此類活動極易演變爲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侵害人民羣衆財產安全,損害社會誠信基礎。

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鄭重提示並呼籲廣大消費者:務必認清本質,高度警惕任何承諾高額回報、保本付息的投資項目,牢記“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在進行投資理財前,務必通過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官方渠道覈實相關機構及產品的合法資質,選擇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充分認識“穩定幣”等數字貨幣及相關創新概念的高度複雜性和波動性,樹立正確貨幣觀念和理性投資理念;自覺抵制、遠離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炒作、非法代幣發行及未經批准的“數字資產”投資項目,切實保護個人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