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收了投標人15萬“借款” 兩人因串通投標入獄

投標人負責人向招標人負責人行賄15萬元,兩人串通招投標信息,最終成功中標。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兩被告人犯串通投標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刑罰,並處罰金。

案件回顧

明知有業務關係需避嫌,虛構事實用第三人賬戶“借款”

在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近期公佈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仉某原爲某高等學校條件保障部勞動合同制行政職員,負責消防安全和房產管理,其職責包括學生公寓家電的採購業務。2022年、2023年,在該校三個採購項目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仉某在先後收取被告人方某某共15萬元後,在本單位正式發標前將所負責招標項目的相關信息透露給了方某某,並將方某某提供的產品參數等重要招標信息列入招標文件。方某某所在公司因此成功排擠競爭對手,順利中標上述三個項目,合計金額近154萬元,方某某從中獲利合計18.7萬餘元。

本案庭審中,關於兩被告人之間的15萬元往來款項是否屬於賄賂款成爲爭議焦點。雖然兩被告人均稱其爲借款,但二人並未簽訂任何借據,沒有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也無任何證據可證明仉某曾發生過還款行爲。被告人仉某也承認其虛構了家人生病的事實向方某某借錢用於償還舊債,且其明知與被告人方某某有業務關係需要避嫌,但仍向方某某“借款”並通過第三人賬戶走賬以掩人耳目。經過審理,龍崗法院綜合分析兩被告人之間存在招投標的利害關係及其款項往來的實際情形,認定該15萬元系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其性質屬於賄賂款。方某某通過賄賂仉某,提前獲取招標信息,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從而順利中標,兩人的行爲均符合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

龍崗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仉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同時沒收仉某違法所得15萬元,追繳方某某違法所得18.7萬餘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來款是否屬賄賂款,需從行爲人之間利害關係等分析

刑法第223條第二款規定,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構成串通投標罪。因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採取賄賂等非法手段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情況屢見不鮮,故如何判斷和認定行爲人之間的往來款性質成爲辦理此類案件的焦點問題。一般來說,認定往來款的性質是否屬於賄賂款需要從行爲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是否有合理的交易往來、資金流向是否正常等方面綜合分析。

招投標制度作爲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機制,其核心在於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法律對招投標活動的規範,不僅是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更是爲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誠信。作爲招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招投標雙方本應恪守法律底線,但本案中招標負責人卻接受投標負責人的“借款”,共同形成不正當利益關聯,雙雙鋃鐺入獄。串通投標行爲看似雙方“互惠互利”,實則嚴重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這一判決不僅是對違法行爲的懲處,更是對招投標領域廉潔性的捍衛。

採寫:南都記者 吳靈珊 通訊員 張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