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驟逝,他的兄弟都來分財產?一場遺孀和小叔的暗盤交易:她如何讓夫家成員拋棄繼承?
圖/pixabay
作者: 高愛倫, 李永然
玉兔年,小滿夫妻回臺灣度假的第一天,健壯先生高燒不退,院方顧慮有帶原傳染性疾病的可能,急診後就立刻安排住院;四十八小時之後,小滿失去了她的丈夫,不是染疫,不是急梗,院方與醫生的病情說明,夾帶很多專有名詞,小滿悲痛欲絕。
難以節哀,仍得順變。
小滿夫妻遠離臺灣十多年,突然回到臺灣、突然病逝、突然手足乍現、突然瞬間多出好幾個順位繼承人……。就算有遺囑,只因生故者沒有子嗣,受法令保障的特留分仍將侵犯小滿的庫房,何況還沒有遺囑,夫婿手足的法定繼承是比特留分比例更高的應繼分。
美國朋友聽聞臺灣的特留分強制法,大驚失色,認爲這簡直是硬搶豪奪的強盜行爲,再聽說家事法庭極多特留分官司纏訟,很直覺的批判:兄弟姊妹不願意把遺產給你,你該羞愧問自己做了什麼,怎麼還好意思去搶人家的一生辛苦?
夫家手足的慰問,夾雜一些財務試探,小滿不正面回答,更不正面衝突,委婉的說事發突然,她需要整理連自己都不清楚的各項細目。
手足說他們可以拿身分證到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這個提議,等同兵臨城下,未亡人雖是合法的繼承人,現在卻要被迫接受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給其他大伯小叔?
命不該絕,財不該散;是晚,小滿發現一張夫婿開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擡頭赫見是小叔的名字,這真是從天而降的大面額談判籌碼,能有效運用嗎?
原來先生一直瞞着小滿,在自己的生意裡讓利兄弟,就憑這一點其來有自的善良,小滿覺得大伯小叔就萬萬不要吃相難看了吧?
小滿和小叔暗盤交易的默契,並不違法,小叔拿到他的分潤,小滿智取應繼分的退讓,皆大歡喜。
李律師解析
在這案例中要留意的重點是,無小孩的夫妻,其中一人離世時,會出現什麼人?多少人?與「配偶」共同「繼承」?
當被繼承人於生前沒有立下「有效遺囑」,就只能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人有先後四個順位,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與之共同繼承。
就以小滿夫婦爲例,兩人沒有孩子,假如小滿夫君的父母均亡,其有兄、弟各一人,小滿的夫君生前也沒有預立遺囑,則其死後遺產應由小滿及小滿夫君的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從上述說明可知,如果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且父母均已往生,應思考提前安排未來遺產的處理,建議首重以下兩點:
一、繼承發生時,如採用「法定繼承」,則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分配遺產。所謂「應繼分」是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應得遺產數額的比例;如果只有一人繼承時,則遺產全部由該繼承人獲得,而不發生遺產比例的問題。
二、被繼承人如於生前有預先訂立有效遺囑時,雖被繼承人享有「遺囑自由」,可透過遺囑的方式對自己的財產預先做處分的安排,但《民法》繼承篇仍限制有不得侵害「特留分」。
到底何謂「特留分」?即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應將一定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該部分的遺產是被繼承人不得任意處分的。凡是「法定繼承人」,《民法》都有「特留分」的規定,即被繼承人按順序,各有特留分權;「生存配偶」爲當然順序的特留分權利人。
由上述可知,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應特別考慮「特留分」的問題。例如:在本案例中,當小滿夫君死亡,小滿將與其「大伯」、「小叔」三人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兩位第三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則各四分之一。而第三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若小滿夫君對某位兄弟(法定繼承人)特別「不喜歡」,在立遺囑時,便可用遺囑限制該繼承人僅得「特留分」。
瞭解上述問題後,在本案例中,小滿的夫君於生前開了一張「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擡頭是「小叔」的名字,在此小滿可先放心,該支票既尚未由「小叔」持有,小滿便可不必交付其小叔。
嗣後小滿利用支票與小叔談判,希望小叔的家族成員中具有繼承權者「拋棄繼承」;小叔如果要進行拋棄繼承,應寫「書狀」向管轄法院家事庭提出「拋棄繼承」的聲明,而且應於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拋棄,纔有法律效力。
本文節錄自天下雜誌出版的《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
作者簡介
高愛倫
新聞界與相關文化機構資歷計有《民生報》總監、《大成報》總編輯、《星報》總編輯、湯臣國際娛樂公司執行長。
人生前半場專攻新聞採訪,人生後半場以專心寫作爲志向。寫作風格,幽默風趣,落筆詼諧,獨無刻薄,因而有暖心作家之譽。
65歲正式受邀「轉職」新手作家,72歲完成寫作履歷上的第七本作品,着有:《快樂不怕命來磨》(寶瓶文化)、《此刻最美好》(三採文化)、《我微笑,但不一定快樂》(聯經出版)、《美麗只是一朵花,女人值得永遠精彩》(時報出版)、《委屈是一道隔夜菜》(天下雜誌出版)、《誰都希望從一而終,但是也得饒過自己》(天下雜誌出版)。
李永然
一輩子的法律人,並以「普法」爲己任。經過臺大法律學士、碩士及博士班研究的紮實訓練後,再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並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他的專業不僅展現在法庭攻防,也曾任教淡江、輔仁、文化、銘傳、國立體育學院等大專院校,並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青年日報等報章雜誌撰寫法律專欄。不論面對的是企業領導人、莘莘學子或一般大衆,他都能以幽默風趣、白話易懂的方式,清楚講解法律知識與應對之道。爲讓法治在臺灣深耕,更成立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
他強調:「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並將法律比喻成「陽光、空氣、水」,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他深信,懂法律,並且活用法律,是每一個人的人生必修課。
專長領域包含:家族傳承、不動產、稅務、大陸投資、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兼公共工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