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過世妻子自認對家裡貢獻多要求「分配兩次遺產」 公婆氣炸

示意圖/ingimage

延續前面的案例,大陳的配偶小莉在大陳過世以後,認爲自己是大陳合法的妻子,對家裡也貢獻許多,甚至還協助照顧大陳的雙親、弟弟及小孩……,因此在分配財產時,小莉查閱了相關資料後知道夫妻還有一個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進而向其他繼承人表示,除了應該要先分配給自己的遺產以外,自己還可以再針對剩餘財產,與其他繼承人再一起分配取得。

大陳的父母親覺得小莉居然想要分配兩次的遺產,這根本不合理,無法接受,因此拒絕。

但請問,誰有道理?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必須先介紹有關臺灣夫妻財產製的規定,一般民衆對於夫妻財產製及分配常有的疑問,不外乎以下幾種,且容筆者逐一說明:

»何謂夫妻財產製?法律如何規範?

臺灣《民法》規定,夫妻財產製主要區分爲「法定財產製」及「約定財產製」:

1.法定財產製:根據《民法》夫妻財產製第1005條:夫妻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製,會直接以「法定財產製」作爲夫妻財產製。由於臺灣絕大部分的夫妻都沒有事先約定,因此可以說「法定財產製」是現行夫妻財產製中最普遍的種類。

(本文出自《投資有辦法,不動產交易救安心》)

»夫妻財產可共同?需要負擔對方債務嗎?

夫妻是可以在結婚登記時,事先約定好採取的夫妻財產製度,也可以在婚姻關係期間改定採用的夫妻財產製,而夫妻財產是否共同或分別享有權利,此問題必須依照不同的財產製來分別說明:

1.法定財產製:

法律規定及特色:《民法》第1017條:夫妻的財產分爲「婚前財產」(婚姻關係生效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與「婚後財產」(係指婚姻關係生效後,於婚姻期間所取得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所謂婚前財產:係指一、結婚前各自取得的部分。以及二、如果夫妻原來用約定財產製,但在婚姻中改用法定財產製,改用前「各自所有的或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財產」視爲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而婚後財產:則是指一、夫妻結婚後取得的財產。二、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時,視爲婚後財產。以及三、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視爲夫妻共有財產。

最後是財產所有權:這是屬於無論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都屬於取得或登記名義的夫或妻所有,但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婚後財產,推定爲夫妻共有。包括有:

(1)管理權與管理費用:各自管理、各自負擔

(2)使用及收益權:各自使用、收益

(3)處分權:各自處分

(4)債務清償責任:自己的債務自己負責清償;但是如果有夫妻某一方有用自己的財產幫對方還債時,不論是「夫幫妻還」或「妻幫夫還」,都可以請對方償還。

(5)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由夫妻各自依照自己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下去分擔。

但依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夫妻除了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自由處分金)。

(6)財產製變更:雙方同意,婚前婚後都可改用約定財產製。

因此,雖然無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都是由夫妻各自擁有,也由夫妻各自管理、處分與收益(參考《民法》第1018條)。但最大的不同在於當婚姻關係消滅(例如離婚、一方死亡等)時,夫或妻僅可以就「婚後財產」的部分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婚前財產」則不得列入請求範圍。

不過,若是屬於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仍然也不屬於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參考《民法》第1030–1條)。

2.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自己的財產、金錢自己管理,比較不會有金錢上的糾紛。

3.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爲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擁有。

(本文出自《投資有辦法,不動產交易救安心》作者:周念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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