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3個月後,丈夫抱1月齡“遺腹子”要求分割千萬遺產,怎麼判?

上海女子身亡3個月,丈夫卻抱來1個月大“遺腹子”要求分割千萬遺產,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劉阿姨的獨生女林楠,在2021年不幸離世,由於生前未立遺囑,留下名下兩套房產及多筆存款成爲遺產分配的核心。沒想到的是,林楠的丈夫沈悅帶着自稱是妻子血脈的“試管嬰兒”沈子豪現身。

在法庭上,他表示,其與林楠通過代孕方式生育了兒子沈子豪,要求沈子豪作爲第一順位繼承人蔘與遺產分配,並提供了《輔助生育協議》、聊天記錄及親子鑑定報告。

沈阿姨反駁稱其女兒長期患癌,連取卵條件都不具備,怎麼可能代孕?更何況這孩子出生時,林楠已去世一個多月。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顯示,沈子豪的母親爲“楊某”,出生時間爲2022年1月,而林楠的死亡時間爲2021年11月。

更離奇的是,沈悅聲稱2016年夫妻赴泰取卵,但海關記錄顯示林楠當年並無出境,並且沈悅提交的產檢報告日期也在林楠去世後,該張B超單上,“孕婦”姓名赫然寫着已故的林楠。

劉阿姨指出,女婿提供的代孕協議被指漏洞百出:協議未簽署日期,林楠的簽名也是僞造的,且協議中的代孕公司早在2022年註銷。而且親子檢測報告只能證明被告沈悅與沈子豪之間存在親子關係,無法證明被告沈子豪與被繼承人林楠之間存在親子關係。

此外,林楠生前從來未提及代孕一事,劉阿姨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認可。劉阿姨一方還強調,代孕在我國明令禁止,即使協議真實,也因違法而無效。

法院表示,我國目前明確禁止代孕行爲。但本案中代孕作爲一種客觀情況,已經現實存在,法律可以對代孕行爲進行制裁,但因代孕而出生的孩子並不因制裁而消失,代孕子女仍然應當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

法官指出,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系中,婚姻家庭之內的父母子女關係主要通過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兩條途徑形成。

首先,林楠與沈子豪之間不存在自然血親關係。根據被告提供的《輔助生育服務協議書》等資料只能證明林楠有委託代孕的意向,不能證明相關醫療機構提取了林楠的卵子進行代孕。並且沈悅前後兩次關於取卵說法矛盾,始終不肯提供國內代孕的具體機構、地址等具體線索和情況。

並且沈子豪的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的母親爲楊某,沈悅也未能提供楊某的相關情況說明,更何況沈子豪的出生時間晚於林楠的死亡時間,有悖生活常識。林楠在2016年也並未出國進行取卵手術。因此,沈悅一方不能證明卵子來自於林楠,且沈子豪的孕育和分娩均非由林楠本人進行。

其次,林楠與沈子豪不存在擬製血親關係。沈子豪是在林楠死亡之後,並不存在林楠對沈子豪的依法收養或撫養教育。

最終,法院判決林楠生前未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其遺產。劉阿姨、沈悅分別是被繼承人林楠的母親、配偶,均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沈子豪與林楠不具有親子關係,不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林楠的遺產由劉阿姨和沈悅平分繼承。

來源:上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