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虐殺6貓 二審改判7月定讞
虐殺6貓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將謝姓男子判刑7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謝姓計程車司機民國114年在家中用鐵槌重擊5只貓,並用利器刺穿1只貓腹部,再丟到郊外棄置,造成6只貓喪命;一審斥責他的犯行嚴重,依6個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處3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他的犯行應成立接續犯只論1罪,且一審量刑過重,14日改判刑7月,併科罰金20萬元定讞。
新北市動保處長楊淑方昨日表示,當時獲報立即會同警方積極調查,33小時內鎖定嫌犯,現場事證與解剖報告均顯示虐殺,但嫌犯僅承認棄養。她強調虐待並殺害動物情節重大,應有明確且具嚇阻效果的法律評價,如今二審判決與一審差距太大,恐難彰顯《動保法》保障生命的精神,令人深感遺憾。
謝男在114年2月27日用鐵錘攻擊使貓只受傷,另以直徑約2公分的利器刺穿貓只腹側及胸腔,再分別裝入外出籠內放入計程車副駕駛座及後座,將貓只棄置後,開車返回住處。
6只貓因謝男傷害行爲受傷,體力衰弱,又遭棄置在人跡罕至、流浪狗出沒的道路旁,分別因傷勢而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死亡,並陳屍於棄置地點旁的車道及對面公園內。後來因爲民衆在停車格附近發現散落在車道的貓只屍體,報警處理,經員警調取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謝男到案。
一審認定謝男犯行嚴重,如果不予嚴懲,不能與社會期待相呼應,對他以較高法定刑度論處,不存在過苛情事,依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共6罪,合併執行3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
二審高院認爲,一審依被害貓只數目認定謝男所爲應成立6罪,尚有違誤,且經衡量本案侵害法益及本罪法定刑度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審量刑實屬過重,昨改判刑7月,併科罰金2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