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走7990元洗衣機判6年8月定讞 金防部前少將二度聲請再審吞敗

▲金防部前少將參謀長林承家任內A走公有洗衣機,被拔官還被判刑6年8月定讞。(圖/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林承家,2017年於任內將部隊採購的1臺7990元洗衣機,寄回臺南家裡私用,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6年8月定讞,服刑中的林男聲請再審與停止刑罰執行,主張1位證人目睹他寄回家的是「茶盤」,但證人出庭卻說是聽林男講的,最高法院再度駁回林男的聲請確定。

原名林帝志的林承家,於2017年7月到2019年10月,擔任金防部少將參謀長,2018年1月間,他指示蘇姓、呂姓2位駕駛兵,將部隊以7990元採購的1臺約10公斤重未拆封洗衣機,跨海貨運到他的臺南市住處給妻子簽收使用。

林男2019年10月間得知軍方接獲檢舉調查,趕緊自費8000元命蘇男買1臺同廠牌同款洗衣機回營冒充,又請金門當地1位朋友出具存放證明書企圖掩飾,擔心被認出機身序號穿幫,最後把公有洗衣機從臺南運回金門,仍被揭發,他辯稱機身序號貼紙遭人掉包。

一審金門地院認定林男身爲少將參謀長,竟侵佔價值7990元的洗衣機,又以魚目混珠、請朋友幫忙圓謊等方式狡辯卸責,犯後態度惡劣,依法定可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的《貪污治罪條例》侵佔公用財物罪,判林男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二審金門高分院指林男侵佔財物低於5萬元、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且公有洗衣機已發還金防部,據此酌減改判林男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院今年(2025年)1月駁回林男上訴定讞。

林男先前已向金門高分院聲請過1次再審,主張本案洗衣機屬於陸軍後勤指揮部,與金防部無關,他當時無權決定採購與分配,就算侵佔,也不構成「因職務關係而支配」的要件,企圖規避貪污重罪,今年4月已被駁回聲請確定。

林男再提起本次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的聲請,自稱用洗衣機外包裝紙箱打包「茶盤」寄回家、2位駕駛兵沒看過紙箱內裝什麼東西,且他打包時,正好1位楊姓飯店總經理來拜訪、目睹他裝箱過程,有楊男簽名的證明函爲憑,希望傳喚楊男作證。

但楊男於再審案出庭證稱,保證函是林男預先打好字請他簽名,他當年確實在林男辦公室,看到林男用1個印有洗衣機廠牌標誌的紙箱、以黃色束帶打包物件,聽林男告知是茶盤。

再審案法官查明,林男因本件貪污案歷次審理期間,楊男都有聯絡關心,林男從沒聲請楊男作證、判刑定讞纔想起楊男,提出證明函的舉動更啓人疑竇,加上楊男證詞與證明函內容可信度有疑、不符合再審所需的「明確性」要件。

此外,再審案法官指2位駕駛兵在刑案證稱,依林男指示從部隊庫房搬出1臺未拆封的洗衣機,「很重啊,要兩個人一起搬纔有辦法」,且用白色束帶捆綁紙箱,紙箱高度也比楊男看到的多出約30公分,顯爲不同事情。

法官認爲,林男本件聲請所提的證據,不論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判斷,客觀上均不足以動搖原定讞判決,駁回林男的再審與停止刑罰執行聲請,最高院駁回林男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