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付3萬養47歲失智兒? 老媽自己生活都快過不下去了
要月付3萬元養47歲失智兒?老媽自己生活都快過不下去了,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70歲的婦人小萱(化名)有心律不整、高血壓等慢性病,腳部及脊椎皆曾開刀而無法久站,已無工作能力,名下僅1處房屋及車齡21年的汽車1輛,每月靠勞保年金1萬多元維生,支出生活花費及回診醫療費已無剩餘,但她卻收到社會局通知,要負擔失智兒子阿國(化名)每月3萬元的安置費,因此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他與阿國的父親阿華(化名)在1975年結婚,但阿華與其父經常酗酒,多次毆打她致傷,她在1998年訴請離婚獲准。阿華就帶着兒子搬離原住處,讓她無從與兒子聯繫。直到日前收到社會局通知,要求她出面處理阿國的後續照顧事宜,這才得知阿國因病暈倒路旁且罹患失智症,被安置於長照中心。
阿國表示,他與家人的關係確實非常疏離,同意母親小萱之聲請。法官認,依法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47歲,因爲他的右側肢體無力,需以輪椅移動,生活無法自理,且因爲聲語障礙,無法用言語迴應,自2021年3月起安置於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堪認阿國已無謀生能力,確爲不能維持生活之人。
法官審酌,小萱年事已高,罹患多項慢性病,且腳及脊椎曾開刀而無法久站,堪認小萱已無謀生能力,名下財產僅能勉強維持維生,如果再負擔兒子阿國之扶養義務,按月給付安置費用3萬元,實在已達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免除對兒子阿國之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