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女兒在炸雞店哭鬧 老闆拿牌尺打她小腿2下被判拘役
林姓男子是嘉義縣某炸雞店老闆,去年5月9日晚間,因女員工4歲女兒在工作場域哭鬧,竟持麻將牌尺毆打女童腿部2下,致右小腿擦傷,林否認動手,一審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林上訴後認罪,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但雙方未達成和解,二審改判40日不得緩刑。
林男辯稱,他當時有聽到小孩吵鬧聲,但他想說小孩母親在場所以沒有動手,讓母親管教即可。他還說,他還會花錢買牀墊放在員工休息區,怕小孩熱則有買電扇,不可能動手打小孩。
女員工不捨女兒被打,帶她驗傷提告。檢方依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女童受有右小腿擦傷傷害,且就該傷勢外觀,顯非一般兒童跑跳跌倒可能傷勢,足認應有外力介入外,傷勢狀態也符合女員工及證人所述受牌尺毆打型態傷而起訴。
嘉義地院審理時,女童到庭作證,原先並未將女童與林男進行任何區隔措施,而女童此時表現甚爲畏懼、退縮,經以隔板在兩人間進行隔絕,女童對於提問纔敢於以言語或手指方式作證。
法官認爲,倘若林男未曾有本案之舉,女童應無可能於作證之初因可見林男在庭而表現退縮。一審認林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
林上訴後坦承傷害犯行,並願意與女員工調解損害賠償事宜。他認爲,原判決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並給予他緩刑宣告。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爲,林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犯行事證明確。林於偵查及原審時雖未坦承犯行,惟上訴後已坦承認罪,認有悔意,足認原審量刑時裁量事項已有變動,且有利於被告量刑事由爲原審所未及審酌,原審量刑失之過重。
然而,林迄未與女員工達成民事損害賠償和解或調解,尚未取得其諒解,另審酌林犯行是故意傷害兒童,認爲有執行刑罰必要,不宜逕給予緩刑宣告。二審認他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可上訴。
臺南高分院認爲,林男上訴後已認罪,認有悔意,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另審酌林故意傷害兒童,認爲有執行刑罰必要,不得緩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