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控霸凌卻被洩漏身分 律師:揭弊者保護法納私部門無共識
余姓男子至臺南市職安健康處申訴公司有職場霸凌等情況,職安處張姓技士移轉申訴案,但張竟把餘的公司列爲正本受文者,黃姓專員、楊姓課長均核章通過,導致餘的資料被泄漏給公司;有律師指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如果有納入私部門,才能成爲揭弊者的強大護盾。
緩起訴書指出,余姓男子今年1月至臺南市職安健康處,申訴公司有職場霸凌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等情況,結果職安處移轉給勞動部時,竟將資料一起寄給他公司;張姓技士自首、黃姓專員、楊姓課長均認罪,臺南地檢署依過失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分緩起訴。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今年7月上路,因「尚無共識」而未將私部門揭弊行爲納入保護對象,本案的余姓男子與公務員即不適用專法;民間司改會法律政策部主任呂政諺指出,被檢舉的企業一樣受勞基法等法規限制,不可以對員工進行報復,臺南市勞工局應該要予以高度關注。
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律師呂俊傑指出,私人公司若有納入保護,最大的影響是公司對於揭弊者不得有任何不利處分,包括解職、解約、調降、減薪、懲處等,規範的十分清楚。
呂俊傑說明,以本案來說,檢方認定是過失泄漏,即使私部門已納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專法跟刑法的刑責差不多,公務員均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若認定故意泄漏就比較重,專法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呂俊傑認爲,有沒有適用專法,就本案而言,對公務員影響不大,對當事人影響比較大;如今已被泄漏身分,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只是在舉證財產有受損害、未來在職場上的長期影響等,這部分很困難。
律師黃睦涵則指出,在沒有專法保護下,勞工還是有勞動基準法保護,只是專法的強度更強,揭弊者身分遭泄漏時,比較不會忐忑不安;長期來說,公司未來可能還是有其他手段可使用,但有專法會比較安心。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目前未納入私部門,民團與企業主對於是否納入有不同聲音。 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