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法下月上路 遭褫奪公權、違法失職者不能當保護委員
廉政署
法務部廉政署爲配合今年7月22日施行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預告《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明定遴聘揭弊者保護委員資格,如因案遭褫奪公權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不得擔任委員,委員遇有自己、配偶、親屬相關案件應自行迴避,對於揭弊者身分及揭弊內容應負保密義務,違者將解聘。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是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所設置的單位,負責協助揭弊者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提供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協助。另委員會也負責該法的宣導、倡議、研究,以及揭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爭議之確定。
委員會設置委員7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遴聘,委員任期爲3年,期滿得續聘(兼)。委員資格包括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5年以上者;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5年以上,聲譽卓著者;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者。而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40%,也就是說男性、女性委員各有3人。
辦法並訂出委員的資格限制,包括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涉及違法、失職或違反職業倫理,且情節重大者,均不得遴聘爲委員,若委員因案遭褫奪公權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或違反利益迴避、泄密情節重大者,將予解聘。
委員會以每年召開會議1至2次爲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爲主席。開會時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爲通過。
辦法規定,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同財共居家屬之案(事)件,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或決議。另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涉及揭弊者身分及揭弊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此外,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委員爲無給職,只能領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