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燒37.9℃請假遭HR辱罵,律師:HR如對員工造成傷害公司也要擔責
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帖稱,因發燒37.9℃向公司 HR 請假時遭遇辱罵,涉事HR的“38度才頂不住”“該看精神科” 言論引發了全網熱議。江蘇耀時律師事務所法律專家就事件中涉及的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作出專業解讀。
6月5日上午,天眼查社交賬號發佈一則網帖稱,有網友發文吐槽某公司HR稱,其發燒37.9℃向HR負責人請假1小時,但請完假後因有事未處理完,所以實際還在公司和業務負責人對接工作,並未離開公司,結果卻遭到對方近2小時的辱罵。網帖顯示,HR對其發表了“你這也太嬌氣了,我天呢,38度頂不住”“該看看精神科了”等言論。該網友還稱,事發當晚其工作賬號被刪除,並被通知其績效工資爲0。目前,該網友社交平臺內容已全部清空。
事件曝光後迅速登上熱搜,一些網友認爲這位HR的言論過激,“37.9℃已屬低燒範疇,職場人不是機器,生病請假應獲基本尊重”。另一些網友則提出,HR的這種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HR言語涉嫌人格侮辱,績效清零或構成違法剋扣工資”。
針對公衆關注的法律爭議點,江蘇耀時律師事務所律師諶紅瑩作出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應包括在身體不適時依法請病假的情形。體溫達到或超過37.3℃已構成醫學上的“發熱”,此時員工請病假屬於正當權利。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合理的工作條件。如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病假申請,並要求員工繼續工作,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可據此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主張經濟補償。
諶紅瑩認爲,HR在管理過程中發表如“太嬌氣”“該看看精神科了”等侮辱性言辭,涉嫌侵犯員工人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明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譽。若該言論屬於公然侮辱,且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治安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HR在履職過程中如對員工造成損害,其所在用人單位依法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