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已婚男同袍有曖昧...陸軍女中士遭記大過!提告平反吞敗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一名女中士與已婚男中士因不當男女關係遭軍方懲處,女中士不服提出訴訟,遭北高行駁回。(示意圖非當事人/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潘鳳威/臺北報導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胡姓女中士與同單位已婚龔姓男中士關係密切,多次出遊並有擁抱、牽手等肢體接觸。經龔男妻子委託徵信社蒐證後,軍方依規定對龔男、胡女處以大過一次處分。胡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其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胡姓女中士任職於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轄下龍潭甲型聯合保修廠。2024年2月3日,她與同單位已婚的龔姓男性中士到臺中后里遊玩,期間雙方合照自拍,甚至有擁抱、牽手及多次肢體接觸。龔男的妻子小雯(化名)察覺有異,委託徵信社偷拍2人出遊的照片與影片。消息傳到軍方後,同年6月4日召開人事評議會,認定胡女違反不當男女關係,決議給予大過一次的懲處。胡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時,胡女辯稱,她與龔男及小雯爲同事,三人認識已久,以前常一同出遊。直到小雯懷孕留職停薪後,三人才較少同遊。胡女強調,她與龔男在工作中業務對口,需要互相聯繫協助,休假期間龔男偶而會約她出遊或用餐,但都會向龔男確認是否有告知小雯。胡女主張自己與龔男只是一般好友,沒有不正當情感關係。

且胡女指出,小雯提供的照片均爲旁人側錄的截圖,由於拍攝角度、距離較遠或截取方式,畫面模糊不清,有些甚至被路牌擋住視線,因此兩人看起來好像有擁抱、牽手的動作。

她認爲,龔男明知已婚仍對她邀約,其責任應更高,然而處分未區分雙方責任,雙方皆處大過一次。此外,胡女強調自己過去無不當男女關係紀錄,僅因單一事件受懲,違反比例原則及裁量合理性。另影像模糊、不完整,無法真實呈現2人互動細節,因此不能憑影像或照片認定違失行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胡女對造成小雯婚姻破裂完全沒有說明或表示歉意,難以認定她有悔意,而且她也沒提出足夠證據,來證明軍方的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事實。且從2023年7月起,單位內就一直有兩人「過從甚密」的傳聞,幹部也多次約談胡女和龔男,但她仍然與龔男外出,完全不避嫌,對幹部的叮嚀也置若罔聞。因此法院駁回胡女的訴訟,維持軍方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