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授與碩士生曖昧傳裸照 尪氣炸提告判決出爐

臺北市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與就讀北部某大學推廣教育部的男大生阿勇(化名)互動曖昧,不僅透過LINE傳送帶有性暗示的文字、貼圖,甚至還有裸露照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與就讀北部某大學推廣教育部的男大生阿勇(化名)互動曖昧,不僅透過LINE傳送帶有性暗示的文字、貼圖,甚至還有裸露照片,兩人更私下約會、慶祝情人節,阿德憤而提告求償60萬元。然而,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逾越正常交往分際,判決阿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108年12月9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然而,小美在工作期間認識男大生阿德後,兩人竟頻繁透過LINE傳送曖昧訊息,內容包括性暗示文字、貼圖,甚至還有裸露照片。小美更多次向阿勇索要裸照,兩人還私下約會、慶祝情人節,阿勇甚至以「子女生父」自居,嚴重破壞阿德的婚姻生活。

阿德認爲,小美與阿勇的互動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侵害其配偶權,導致他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因此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兩人求償60萬元。

對此,小美反駁,阿德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可能經過編輯或修改,無法證明真實性。她更指控,阿德未經同意竊取其手機並翻拍對話紀錄,屬違法取證,侵害其隱私權,應無證據能力。

小美進一步解釋,阿勇有嚴重憂鬱症及躁鬱症,她僅以朋友及長輩身分安慰、開導,對話內容雖較親暱,但並無逾矩行爲。她強調,阿德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過高,與實際損害不符。

阿勇則表示,他傳送的照片僅爲健身成果分享,並無敏感部位,且與小美之間僅有文字互動,無身體接觸,依實務見解,不構成對阿德配偶權的侵害。

臺北地院審理後,確認阿德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未經增刪,內容真實。雖然阿德未經小美同意取得對話紀錄,但基於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及此類事件的高度隱密性,法院認爲阿德的取證手段符合比例原則,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然而,法院進一步指出,小美與阿勇的對話內容雖較爲親暱,但考慮到阿勇的病情及小美的職務身分,尚難認定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此外,阿德未能舉證證明兩人有逾越正常交往的行爲,故無法認定其配偶權受到侵害。

最終,法院認爲阿德未能舉證證明小美與阿勇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行爲,故其主張兩人侵害其配偶權並請求損害賠償,於法無據。因此,駁回阿德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阿德負擔。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