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9成非法露營場就地合法難 觀光署修法放寬「無痕露營」
觀光署近日修正公告露營場管理要點,營區設施從原先僅能佔露營場總面積的十分之一,放寬成剩餘空間可做「無痕露營」(下方不可有木棧板或鋪碎石)。聯合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觀光署近年積極輔導非法露營場走向合法化,但因限制範圍腹地過小等因素難以達標,截至今年6月2日,全國不合法露營場仍高達1706處、合法露營場僅161處。觀光署修正「露營場管理要點」,營區設施從原先僅能佔露營場總面積的十分之一,放寬成剩餘空間可做「無痕露營」。
觀光署表示,2022年7月20日公佈「露營場管理要點」,並分別在2024年3月1日、2024年7月1日修正,本次修正是爲明確定義從事露營活動搭設的帳篷,與以固定鋪面等作爲放置帳篷使用的營位設施差異,因此才修正本要點第二點營位設施定義,目前修正內容已公告發布。
其中,針對露營設施定義,原先是指從事露營活動所需的管理室、營位及管理設施,修正後的條文將「活動」二字刪除,目前營位設施定義爲,露營場內經申請供露營所設置的帳篷營位、停放領有牌照的露營車,及供裝載露營用具附掛拖車的區域或臨時性建築物等。
觀光署景區發展組組長林秀霞說明,原先規定,非都土地容許使用農牧及林業用地1公頃以內可申設露營場,而這1公頃內的十分之一可做露營使用,換算下來可露營活動的面積僅200坪,等於只能搭設約14個帳篷,對業者來說不符合經濟規模效益,因此申請合法化意願低。
根據觀光署統計,截至今年6月2日止,全國不合法露營場高達1706處,而合法露營場僅161處;申請合法化進度部分,第一階段全國共有784家申請,273家通過第一階段許可,最後僅39家通過第二階段登記。
其中,苗栗縣違法露營場最多,數量高達417家,南投縣次之有404家,新竹縣有265家排名第三,另外,臺中市違法露營場也有96家、高雄市88家、嘉義縣82家、宜蘭縣76家、臺東縣51家、新北市44家。
林秀霞表示,爲鼓勵非法露營場合法化,才修正本要點第二點營位設施定義,修法後,原先僅十分之一面積可做露營使用,放寬成剩餘的十分之九面積,也就是1公頃內面積都能做露營活動。
但林秀霞強調,仍須維持十分之一面積爲可做固定營位、露營車等營位設施,剩餘空間則可做「無痕露營」,也就是帳棚下方不可有木棧板或鋪碎石,民衆搭完帳篷、露營完隔天就拔釘,不開挖整地、不影響原先的地形地貌及農林牧地使用。
此外,林秀霞也提及,露營車不屬於無痕露營,不管是業者提供或民衆自行開露營車去露營場停放,都須算在十分之一固定營位範圍內;另民衆雖可將自用的露營車停放在一般停車場,但不可從事露營活動。
若出現「假無痕、真固定」的違法露營場,林秀霞指出,若有涉及違反非都土地容許使用的事實,可針對土地使用管理規,以都市計劃法、區域計劃法、國有財產法、森林法、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來開罰。
過去因可露營限制範圍腹地過小,業者難以合法化,觀光署近日修正公告露營場管理要點,營區設施從原先僅能佔露營場總面積的十分之一,放寬成剩餘空間可做「無痕露營」。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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