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旅客創新高、明年估更高 交通部三項措施強化旅客權益

▲地中海榮耀號(前)及挪威奮進號(後),雙郵輪彎靠基隆港盛況。(圖/港務公司提供)

記者張佩芬/臺北報導

今年我國郵輪進出港旅客預計可超過110萬人次,將可超越疫情前105萬人次水準,創下歷史新高,明年預報艘次已達600艘,高於今年的560艘,爲強化郵輪旅客權益保障,交通部除指定航港局擔任郵輪主政機關,要求以母港營運之外籍郵輪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或委託我國籍船務代理業負責處理消費爭議案件,同時積極完備郵輪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

交通部指出,郵輪旅遊產品涵括食、宿、遊、購、行,非屬單純的運輸服務範疇,郵輪消費關係更是涉及旅客、旅行社與郵輪公司三方,日前亦曾發生因郵輪故障而衍生之消費爭議案件,爲強化郵輪旅客權益保障,交通部陳世凱部長特別責請陳彥伯政務次長及林國顯常務次長共同邀集航港局、觀光署及部內相關單位召開整合協調會議,積極推動三項精進作爲。

其中第一項精進作爲,即是指定航港局爲郵輪主政機關,負責整體協調與督導,未來如發生重大消費爭議案件,也將會同觀光署成立「郵輪消費爭議處理小組」,邀集相關消費者保護機關、旅行社、郵輪公司及船務代理共同研議處理。

同時也要求航港局及觀光署建立郵輪消費爭議資訊揭露機制,定期於官網消費者保護專區公告相關消費爭議案件統計與處理情形,使郵輪旅客能即時掌握相關訊息,提升資訊透明度。

交通部說明,郵輪運能量體龐大,主流型郵輪少則2000名旅客,多至5000到6000名旅客,爲能有效處理相關郵輪消費案件,第二項精進作爲即是要求郵輪公司自115年1月1日起,如在臺以母港營運載運旅客,應設立分公司或委託我國船務代理業負責處理消費爭議案件,以強化在地責任、落實在地管理。

第三項則是全面檢討完備郵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交通部進一步說明,觀光署目前雖已訂定「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主要適用於團體旅遊,針對多數郵輪旅客屬於未派領隊的個別旅遊型態,觀光署已研議增訂「郵輪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在今年底前提出相關草案。另針對郵輪公司直接銷售或是委託旅行業代售的郵輪產品,航港局已研訂「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草案已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中,最快115年即可上路。

在前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尚未完成訂定前,觀光署已先訂定「郵輪艙房販售協議」,並已於114年11月19日函請旅行業者落實辦理,俾維護郵輪旅客權益。

依目前郵輪預報資料顯示,114年郵輪來臺將超過560艘次,可恢復至疫情前108年之8成5,進出港旅客人數可望超越108年度之105萬人次,可達110萬人次以上。

另明年郵輪來臺目前預報已有600艘次,其中17萬噸級地中海榮耀號也將於115年3月以高雄爲母港首航高雄,成爲高雄港有史以來最大噸位的國際郵輪,另臺中港亦將於疫情後再度迎來國際郵輪停靠。

面對臺灣郵輪市場日益成長,交通部除積極完善港埠設施與優化營運環境,也同步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未來航港局與觀光署將密切攜手合作,透過明確權責、落實在地管理、完備定型化契約保障,共同促進我國郵輪產業穩健有序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