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師體罰不當管教多達153次 被法院駁回聲請復職及獎金

李姓幼教老師涉不當管教及體罰幼童,幼兒園去年底終止勞動契約,李師不滿,提告園方並要求復職。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認園方解聘應屬適法,李師無理由要求支付薪資、年終和績效等獎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師民國103年10月與彰化市某幼兒園籤立勞動契約書,113年8月1日開始擔任園方幼幼班導師,同年11月有幼生家長以LINE告知園長,林姓幼生有下體破皮情形,經園方緊急處置並作校安通報。

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教育處113年12月起調查和訪談李師、幼兒園長、助教等人,遭李師拒絕,園方遂逐日檢視幼幼班錄影畫面,確認李師113年11月21至28日間確有多次拉扯幼童,即終止勞動契約,同年12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李師同年月30日收受。

又李師105年、112年都曾體罰與不當管教學生,被家長提告後調解、遭時任園長訓斥,另園方多次口頭告誡李師應控制、改善其管教行爲。這次經李師與園方、彰化地院當庭勘驗影片和反覆查證屬實,堪認李師確已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後續李師更拒絕認錯、不服被告管理,甚至多次要脅園方,引發家長與園方嚴重對立,實難期待李師與園方能繼續維持以信賴及兒少保護爲前提基礎的勞僱關係。

彰化地院認爲,李師雖否認有不當行爲並主張解僱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等語,然她的不當行爲經彰化縣政府調查報告認定多達153次,遠多於園方主動發現的行爲,益證李師確已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解僱應屬適法,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應在113年12月30日經園方合法終止,無理由請求年終獎金、績效獎金、久任獎金、託嬰招生抽成獎金合計4萬7820元。

彰化縣李姓幼教老師涉不當管教和體罰幼童153次,彰化地方法院駁回她聲請與幼兒園僱傭關係存在及支付薪水、各項獎金。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