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賠償!車禍事故鑑定 釐清原因、責任比例

新北市三峽區重大車禍,肇事的余姓老翁昨天不治,圖爲警方事發當天蒐證情形。本報資料照片

余姓老翁上月十九日駕車闖紅燈造成慘重死傷,他昨日也身亡,事故原因成謎。警方表示,司法機關可請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分析、還原事故現場,並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分配,這攸關後續損害賠償比例及金額。

三峽這起重大車禍,包括肇事駕駛在內共四死、十一傷,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責任險部分,每位死者可獲二百萬元理賠,傷者則依受傷程度,最高給付廿萬元;若駕駛另有第三責任險或可查扣資產,受害家屬亦能透過民事訴訟求償。

因余姓肇事老翁已身亡,司法上刑責終止,不過受害者及家屬仍可盡力尋求保全機會,包括房產、海外資產等皆可列入查封標的,可依法求償。

警方表示,車禍事故鑑定一般交由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報告會明確指出哪一方是主要肇事原因,哪一方爲次要原因,鑑定內容與結果將影響民事賠償金額認定。

從過去法院判決爲例,二○一八年一名十九歲的盧姓騎士沿北宜公路行駛時,因跨越分向限制線、撞擊交通棒而滑向對向車道,遭小客車夏姓駕駛撞上,送醫不治。檢方認爲盧從彎道出現至遭撞擊,時間僅一秒,夏無法閃躲,未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盧的雙親求償四百七十萬元,桃園地院駁回,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夏有一成過失,因盧的父母已各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一百萬元,駁回上訴。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法拘束民事判決,高院認爲夏仍應賠償。因盧姓騎士的過失顯然較重,高院認爲死者有九成過失比例、夏應負一成,計算後盧的父母各得請求卅七萬、卅萬元,但強制險保險金遠已高於可請求數額,因此不能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