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玩具租賃市場成長快!竹市消保官籲比照「租屋契約」設標準條款

養小孩燒錢,加上嬰幼兒用品使用期限短,租用成爲新興育兒風潮。不過市場雖然蓬勃,但契約規範卻不如租屋、租車等產業明確,導致消費糾紛時常難以釐清。記者王駿傑/攝影

養小孩燒錢,加上嬰幼兒用品使用期限短,租用成爲新興育兒風潮。不過市場雖然蓬勃,但契約規範卻不如租屋、租車等產業明確,導致消費糾紛時常難以釐清。新竹市消保官劉興振也建議比照現行的租屋與租車契約,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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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玩具與大型育兒用品逐漸成爲新興市場,聯合報自5月報導「幼兒玩具掀租用潮 糾紛卻不斷」專題,接獲各界迴響。近期就有家長反映,租賃積木組時,因商品出現刮痕和缺角遭業者要求買下,但契約內容卻未清楚界定「正常使用痕跡」與「不當損壞」的差異,雙方爭執不下。

新竹市消保官劉興振指出,目前玩具與大型育兒用品的租賃市場雖日益擴大,但在法律保障層面仍屬灰色地帶。他建議,政府應比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所規定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制度,針對租賃契約訂定標準化條款,就如同現行的租屋與租車契約,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保障消費者權益。

劉興振指出,許多家長在租賃玩具、兒童腳踏車或樓梯防護柵欄等物品時,若未約定商品安全責任與損壞歸屬,很容易在發生爭議時求助無門。他建議業者在契約中應明確標示「正常耗損」與「使用不當損壞」的區別,若要求賠償,應提供具體損壞證明,並排除消費者因自然耗損而遭追償的不合理情形。

此外,劉興振強調,針對孩童使用的高風險物品,例如腳踏車、學步車、滑步車等,應明確註記安全檢查項目,如煞車功能是否正常,並附上相關安全標章或檢驗合格證明。業者如未提供基本的安全資訊與警語,甚至出租不具安全認證的產品,將涉及違反產品責任與消保法規範,應全面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