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居住標準、杜絕羣租亂象……鄭州規範房屋租賃市場

大象新聞記者 陳貞君

明確居住標準、杜絕羣租亂象、開設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鄭州市政府辦公室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從住房出租管理、市場準入、資金監管、信用管理及非住宅類租賃等5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全面規範租賃市場秩序,進一步推動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切實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爲推動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鄭州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中涉及到的相關標準和相關工作,結合鄭州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實際,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通知》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此次新規出臺的主要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爲進一步規範鄭州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鄭州市人民政府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鄭州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等法規,對住房租賃管理、市場準入、資金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目的是爲了進一步規範租賃市場秩序,推動行業良性發展,切實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

二、新規對出租住房的居住標準有何具體要求?

根據《通知》要求,出租住房的單間居住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人,且人均租住面積應不低於4.5平方米。但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共同居住情形除外。該標準旨在保障租戶的基本居住質量,避免羣租亂象。

三、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市場主體需滿足哪些登記要求?

《通知》明確以下兩類主體需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1.個人轉租住房達10套(間)及以上的,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按規定接受行業管理,到轄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從業主體備案;

2.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須包含“住房租賃”等規範性表述;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範圍須包含“房地產經紀”等規範性表述。

此舉有助於強化行業監管,確保經營主體合規運營。

四、租賃交易資金監管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爲防範住房租賃交易資金風險,《通知》要求:

1.住房租賃企業從事轉租業務時,須設立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並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

2.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不得超過3個月,押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3.具體監管細則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五、如何加強租賃行業信用管理?

《通知》要求,市住房保障部門將聯合多部門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1.將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2.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強化信用信息共享與應用;

3.對失信主體加大監管力度,對守信主體給予便利。

六、非住宅類房屋租賃如何管理?

《通知》要求, 商業、辦公、廠房等非住宅類房屋租賃,按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由各區縣(市)政府負責合同備案及日常監管工作。

七、《通知》何時生效?遇到違規行爲如何維權?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租賃雙方如發現違規行爲,可向屬地住房保障部門投訴,或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反映,相關部門將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