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發佈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觀點網訊:7月15日,爲進一步拓寬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渠道,盤活存量資源,福州市發佈《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四城區(鼓樓、臺江、倉山、晉安)範圍內符合條件的商業辦公、旅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請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該《細則》將於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細則》規定,改建項目須權屬清晰、結構安全、消防達標,且不得爲以下情形:已納入政府徵收或儲備計劃;未完成稅收承諾的總部辦公用地;安全鑑定爲C/D級危險房屋;存在查封、異議登記等權屬限制;其他不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建築。

改建需滿足四項核心要求:1.規模合理:單項目不少於50套(間)且總建築面積≥1500㎡,需以整棟或整層爲單位改建;2.安全達標:須通過房屋結構安全鑑定和消防技術評估,嚴禁混合設置生產、倉儲等非居住功能;3.標準規範:宿舍型執行《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住宅型執行《住宅建築規範》;4.運營透明:產權人需承諾“不分割登記、不轉讓、不以租代售”,並接受年度全覆蓋檢查。

流程分爲三步:1.申請受理:產權人向區保租辦提交改建方案、安全鑑定報告、消防評估等材料;2.聯合審查:區保租辦5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住建等部門審查,公示5日無異議後報區政府核發認定書;3.施工驗收:憑認定書辦理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後由區保租辦聯合驗收。

改建期間不改變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若因城市規劃需拆除,按原用途補償。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時,產權人需與承租人協商一致,並提前申請,取消水電氣價格優惠後恢復原有用途。

產權人、運營主體需承擔房屋安全主體責任,安全鑑定、設計、施工等機構負終身責任。運營方須建立應急預警機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檢查,確保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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