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車牌選「老婆生日」 尪目睹兩人牽手!錄下鐵證告討百萬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美(化名)與朋友阿榮(化名)發生婚外情,阿榮不僅親暱稱呼小美爲「寶貝」,甚至陪同去醫院看診,就連車牌號碼的數字部分也與小美的生日相同,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雖然阿榮強調只是巧合,但新北地院法官並未採信,最終仍判他應賠償人夫8萬元較爲適當。
▲人夫控訴阿榮與妻子小美有不正當交往關係,甚至連車牌都選用與小美生日相同的數字。(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小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阿榮發生婚外情,阿榮不僅透過LINE傳訊息親暱稱呼小美爲「寶貝」,還親自開車陪同小美前往醫院看診,期間有做出牽手等親密舉動,這部分他有錄影、拍照蒐證;此外,阿榮的汽車車牌數字部分,與小美的生日完全相同,顯然是故意投標選的,讓他無法接受,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阿榮則辯稱,人夫拍攝的影片、照片都不具有證據能力,況且那些影片、照片都沒有拍到正臉,無法證明他和小美就是當事人,兩人也沒有做過任何親密行爲;至於他爲何稱呼小美爲「寶貝」,是因爲兩人的交情比一般朋友深厚,車牌與生日相同也只是巧合。
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爲,人夫取得證據的手法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應當認定具有證據能力,而且那些影片、照片是在醫院停車場拍攝的,屬於公共場合,人夫只有拍攝車輛外觀,並無竊錄阿榮的非公開隱私活動。
此外,法官指出,人夫與小美認識數年,與阿榮也是朋友關係,熟知兩人的長相、身形以及穿着打扮,應當不會認錯;退一步而言,經當庭檢視證據影片、照片,男方的身材、體型及下肢輪廓,都與阿榮相似,女方的外貌特徵同樣與小美相似,甚至連包包都一樣,可見錄影、照片中的男女應當就是他們。
法官表示,阿榮稱呼小美爲「寶貝」,又被拍到十指交扣牽手的畫面,相處方式十分親密,小美也坦承曾與阿榮手牽手,兩人的行爲顯然已經逾矩,侵害到人夫的配偶權,考量到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收入等因素之後,最終判阿榮應賠償人夫8萬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