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3少女吸喪屍煙彈「性侵還錄影」淫狼否認 法官重判15年半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6月間邀約3名未滿18歲少女到住處,提供俗稱「喪屍煙彈」三級毒品供吸食,趁其昏迷強制猥褻、口交或性交得逞,過程中還拍攝影片。(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6月間,先後邀約3名未滿18歲少女到桃園市住處,提供俗稱「喪屍煙彈」三級毒品供吸食,再趁其昏迷且意識混亂之際,趁機強制猥褻、對少女進行口交或強制性交,過程中還拍攝影像。桃園地院審理時,黃男否認犯行,法官審結依以藥劑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共六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30歲的黃姓男子與3名未滿18歲少女爲朋友關係,黃男明知3人均未滿18歲之少女,於去年6月15日某時,邀請2名少女與另名男子前往他位於桃園市租屋處,黃提供2女與男子含有異丙帕酯之俗稱「喪屍煙彈」吸食,明知吸食後恐陷入意識混亂、精神恍惚、昏迷、肌肉不自主強力抽動無力狀態,竟趁藥劑發作時,趁其中1女無力反抗而失其自由意志狀態後,違反其意願強制猥褻、性交得逞,甚至還以手機拍攝少女口交過程性影像。

黃男性侵得逞後又趁另一名少女,以相同方式違反其意願性侵得逞,同樣以手機拍攝少女性影像。

事隔2天,黃男再度邀請第3名少女與另名男子到租屋處,一樣提供「喪屍煙彈」供2人吸食,趁少女喪失意志與決定自由狀態後,以違反少女意願,強制性交、猥褻得逞,並以手機拍攝對少女進行性行爲性影像;同年6月25日,第三度邀請曾受害少女與男子至租屋處,仍提供「喪屍煙彈」供2人吸食,再以相同方式趁少女藥效發作陷入昏睡、無力反抗時,以違反少女意願,褪去其衣褲,對其強制性交得逞,過程中仍持手機拍攝少女之性影像;同年7月11日晚間,黃男第四度邀請2名少女至租屋處以相同方式,以違反2少女意願下,分別對2少女進行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等犯行,事後3少女覺得有異,到醫院驗傷並報警提告,桃檢偵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黃男矢口否認利用藥劑性侵、猥褻少女並錄影,辯稱雖有給少女「喪屍煙彈」,對其性交及拍攝性影像,但都是同一天發生,沒有在同年6月25日對少女強制性交和拍攝性影像等語;但同案被害3名少女卻指證歷歷,且3名少女醫院檢體均檢驗出均檢出含有異丙帕酯等成分。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法官審酌被告之年齡比被害人平均大了16歲,僅爲圖滿足一己之性慾,無視被害人生理心智均尚未發育完全,使用有害身心健康之藥劑對被害人爲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及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之犯行,不僅重創其性自主及性隱私權利,對其日後性觀念及兩性關係之認知所生之負面影響;法官衡酌被告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考量被告迄今仍未獲取本案3名被害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其中2女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

法官審結,黃姓被告以藥劑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與4年不等,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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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