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存款繳遺產稅 須多數決
爲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的煩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可比照遺贈稅法中「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稅捐繳納以現金爲原則,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的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但遺產爲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爲兼顧納稅人權益,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可由繼承人過半數與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陳先生(化名)過世後,繼承人爲子女陳大哥、陳二哥,及已身故的陳大姐之二名子女(代位繼承人),共計四人,應納遺產稅爲300萬元。陳先生遺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陳大哥、陳二哥(兩人應繼分合計爲三分之二)向國稅局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