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大自然,亦應尊法守法|探索自然 依法依規——遊客在景區未開放區域或野外受傷,能索賠嗎?

編者按:春暖花開,萬物復甦,又到親近自然的好時節。然而,從事野外活動時也不可肆意妄爲,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將觸犯法律,野外活動不當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引發各類糾紛。

記者|莊德通

責編|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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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守法者不用爲他人過錯買單,讓無視規則、自甘冒險者自負其責,才能引導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在一起因爲旅遊引發的糾紛中,法院在判決中這樣寫道。該案的案情並不複雜,但是在旅遊業蓬勃發展的當下,對遊客如何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

趙磊(化名)與同事王某某從武漢到成都出差,二人相約到甘孜藏族自治州海螺溝景區遊玩。爲近距離拍照、觀看景區的城門洞景點,二人無視景區的警示標語和圍欄等,翻越棧道圍欄,順着山坡下到底部,並穿行亂石區域,步行至城門洞景點。在拍照過程中,突遇山坡落石,趙磊右腿被落石砸中受傷。後經鑑定,趙磊構成七級傷殘,爲治療花費了17.5萬餘元,爲裝配假肢花費5萬元。

趙磊將海螺溝景區管理局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景區管理局賠償各項損失212萬餘元。兩審法院經審理均認爲,根據相關證據,海螺溝景區管理局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而趙磊作爲一名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擅自翻越圍欄進入危險區域導致被落石砸傷,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對自己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最終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

正如此案例的情況,事實上,遊客在景區未開放區域或者野外受傷的案例並不在少數。在強調景區安全保障義務的同時,遊客自身也應遵守一定的義務。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申海恩介紹,在遊玩時,遊客應當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旅遊景區等旅遊經營者關於安全旅遊、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方法的警示和說明,不得進入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以及不參加不適宜參加的相關活動等義務。

如果選擇到野外遊玩更應當注意,野外有很多限制或者禁止進入的區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核心區、緩衝區,不得從事旅遊活動。核心區是指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佈地,該區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核心區外圍劃定的一定面積的緩衝區,只准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不得從事旅遊活動。

申海恩介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旅遊經營者負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以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等一系列義務,只有在景區等經營者、管理者違反了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時候,才需要依法對旅遊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遊客在景區或者野外受傷索賠時,一條重要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申海恩表示,景區禁止進入區域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的野外區域,一般不會被認定是該條款所規定的“公共場所”。此外,旅遊者違反規定進入禁止進入的區域遭受損害的,若經營者和管理者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很可能被認定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旅遊者擅自進入禁止區域併發生安全事故,根據旅遊法相關規定,旅遊景區等對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負有處置義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否則也可能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申海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