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鄭文燦7度出庭終露笑意 勘驗完證實決策者是「他」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於桃園市長任內收賄,協助「變更林口特定區計劃—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涉貪,桃園地院昨午第7度準備程序,勘驗會議記錄確認「提報國家重大建設者」爲時任內政部營建署長許文龍,檢辯爲起訴內容與勘驗結果不符脣槍舌戰,鄭則有釐清的坦然。
昨天庭訊依照原定審理計劃,繼續勘驗2017年3月31日桃市府與內政部營建署會議,以及2017年9月7日工五擴大變更案會議,前者歷時87分鐘,審判長花1小時勘驗29分30秒內容,釐清會議「主導提報國家重大建設」是由許文龍主動提出的建議,而非鄭主導的關鍵後,再花93分鐘勘驗71分鐘另起會議音檔,會中對於廖俊鬆父子欲行自辦市地重劃,仍然堅持必須取得百分之百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
針對2起會議勘驗內容,檢辯雙方各有意見;主任檢察官呂象吾不爭執辯方想證明許文龍會中提出以重大經濟建設爲由,將9.12公頃土地進行都市計劃變更一事,他說,本案的重點不是都市計劃怎麼變,而是鄭文燦有沒有因爲他的市長身分收500萬,然後做出相對的職務決定。後續的都市計劃變更程序是誰提的、內容合理與否,根本不影響起訴罪名「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此外,500萬元是鄭單獨收取並未分給許文龍。
呂指出,鄭於前次開庭聲稱「從未裁示讓9.12公頃土地免除區段徵收改採市地重劃」,根據會議音檔顯示鄭說了「那我們報重大建設,順便建議市地重劃方式來開發」,且市府官方紀錄也清楚記載「請本府地政局協助評估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困難點,並同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他質疑,若廖俊鬆依法取得100%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可自行市地重劃,怎需要市府協助?唯一合理解釋,就是廖俊鬆無法完全取得所有同意,才需市府出面,在此前提下,市長剛好又收500萬現金,很難相信這兩件事無關。
針對5月9日會議報告人歐政一提及希望突破行政院規定,爭取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官方會議記錄也記載「爭取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呂再提及,廖俊鬆依法可自行市地重劃,爲何仍需市府協助,甚至要「突破現有法規」。儘管檢方未主張土地變更程序違法,但市府在歷次會議不斷做出有利於廖俊鬆的結論,甚至希望以突破現有法規的方式達成期望,因此廖將500萬元交給鄭時,不可能不知對方給錢的目的。
公訴檢察官邱健盛則補充,2017年3月31日會議討論如何將9.12公頃土地變更納入國家重大建設計劃,並討論代金、回饋土地等細節。桃市都市發展局科長歐政一於同年5月9日會議明說,希望這塊農業區的變更能包裝成重大計劃,甚至提出要突破行政院規定,爭取用市地重劃取代區段徵收,因爲過去的區段徵收制度在臺灣執行上困難重重。
邱指出,鄭文燦時任桃園市長參與歷次會議,應知廖俊鬆等人陳情內容與地段,檢方也多次說明鄭文燦在本案的職務行爲爲何,經過多次會議紀錄勘驗,審檢辯三方早就知道這500萬元和9.12公頃土地後續變更,就是收行賄案的「對價關係」,也就是錢和職務行爲之間的交換關係。
鄭文燦以16分鐘說明意見,再次強調林口特定區都市計劃的主管機關爲營建署,桃園市政府並無決策權,提報國家重大建設是營建署的建議;他提及國家重大建設的目的並非爲了解套100%地主同意的條件,而是符合都市計劃法條規定,讓41公頃取得個案變更資格,他認爲檢察官對事實經過和都市計劃法令不瞭解,出現「竹篙鬥菜刀(閩南語)」移花接木情形,纔會將其視爲對價關係。
律師團再次說明,聲請完整勘驗6次會議錄音譯文,是爲了反駁檢察官指控廖姓父子找市府協助是爲規避9.12公頃土地重劃需全體地主同意的限制;然而,譯文卻明確顯示,時任市長鄭文燦不僅無法也無意提供任何協助,且市府所有意見皆由公務員由下而上提出或依營建署政策指導形成,目的是爲了推動市府自身產業政策,與鄭文燦市長主導無關,也與廖姓父子的訴求完全無關。
施宣旭說,從勘驗得知,報請國家重大建設計劃爲時任內政部營建署長許文龍在會議中提出的建議、此爲「部定計劃」,因此會議後半段,鄭文燦基於尊重營建署的指導,要市府同仁規劃提報國家重大建設,這與起訴書所稱早於2016年12月底廖俊鬆等人積極向鄭陳情請託,由市府函報政院爭取「國家重大建設」不符,檢方顯然刻意倒置時序 。
另外,報請國家重大建設計劃的法律效果,只能讓41公頃取得個案變更的資格,與9.12公頃是否能自辦市地重劃無關,更無起訴書所謂透過爭取「國家重大建設」,得以解套9.12公頃需土地所有權人100%同意才能辦理自辦市地重劃的要件,由此可知,鄭與廖家父子根本沒有合意的對價關係。
鍾維翰也說,提報國家重大建設不等於換區段徵收,更不是免除百分之百土地權人同意,鄭文燦在6次會議中堅守「若廖俊鬆要自辦重劃,就必須獲得100%同意」,鄭無意爲廖解套,何來對價關係?勘驗得知是許文龍主動提出國家重大建設,但起訴書卻指2016年12月是廖向鄭請託,將客觀事證視而不見,這絕非廖、鄭合意,而是署提報的。且由5月9日會議可知,工五擴大案是桃市府重大投資案,是否變更公六用地,視美光公司是否有急迫需求,就算美光沒來設廠,華亞科技園區還有百餘家廠商有擴廠需求,但起訴卻指「以美光公司設廠爲由,據以爲國家重大建設計劃之理由,已非常薄弱」,完全是檢察官的片面臆測與解讀。
錢建榮表示,起訴書將營建署長指示提報國家重大建設寫成鄭文燦指示市府提報已經是張冠李戴,讓人驚訝的是主任檢察官竟說「500萬元是鄭文燦單獨收的,事後也沒有分給許文龍,就算都計變更方式是許建議,也不影響鄭構成犯罪」,這根本是指控署長與市長2人共同收賄,以此反推鄭構成職務上的收賄?
他說,鄭文燦「被丟包」,隔天想方設法送還,正因爲這莫名其妙的丟包,怎還能想着分給許?檢方說法太荒謬。他指出,根據會議記錄來看,鄭是個親力親爲、勤政愛民、認真做事的好官,怎會因爲他主持會議就認爲他是收錢辦事?這根本就是「入人於罪」。
桃園地院昨午針對鄭文燦涉貪案進行準備程序,勘驗會議記錄耗時3小時餘,鄭文燦下庭後晚間6時15分與律師團成員施宣旭、錢建榮及鍾維翰一起步出地院。記者陳恩惠/攝影
桃園地院昨午針對鄭文燦涉貪案進行準備程序,勘驗會議記錄耗時3小時餘,鄭文燦下庭後晚間6時15分與律師團成員施宣旭、錢建榮及鍾維翰一起步出地院。記者陳恩惠/攝影
昨天蒞庭的檢察官仍由主任檢察官呂象吾領軍,他身後則是陳嘉義和公訴邱健盛2位檢察官。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