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明確十三項禁止性行爲

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就《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共26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經紀機構類型和執業範圍。經紀機構包括貨幣經紀公司以及其他提供經紀服務的金融機構,對證券公司等機構開展經紀業務,參照貨幣經紀公司進行同等管理。經紀機構可爲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衍生品等交易提供服務,但不得參與債券一級發行和櫃檯債券業務。

二、明確經紀機構入市和風險隔離要求。經紀機構進入銀行間市場展業,需向人民銀行報告。證券公司等非專門從事經紀業務的機構,需設立獨立的經紀業務部門,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要嚴格隔離。

三、強化對客戶的資質管理要求。明確經紀機構服務對象爲已進入銀行間市場的合格金融機構投資者,經紀機構與委託機構雙方需簽署服務協議,經紀機構不得爲未簽署服務協議以及未簽署相關主協議的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四、強化信息披露和通訊工具使用要求。經紀機構要實時、完整、準確對外公開披露最優經紀報價和成交信息,除向基礎設施機構報送成交信息外,增加需實時報送客戶委託報價的要求,以提升撮合成交過程的信息透明度。經紀相關通訊工具應與個人通訊工具等嚴格隔離。錄音、通訊記錄應全程、完整留痕,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

五、明確禁止性行爲。以強化撮合規範性、報價真實性、營銷適當性、信息披露規範性爲重點,列舉十三項禁止性行爲,嚴厲禁止經紀機構自持頭寸參與交易、爲不符合條件客戶提供服務、利用信息優勢獲取不當收益和幫助委託人規避監管等。

《辦法》提出,在銀行間市場展業的貨幣經紀公司、其他經紀機構設立的經紀業務部門及經紀業務從業人員,不得發生以下行爲:

六、完善監管要求和罰則。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若存在違規行爲,可採取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等方式處罰;達到有關立案標準的,移送證券監管部門實施查處;涉嫌嚴重違法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基礎設施機構開展一3線監測,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進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