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財產避稅 當心假扣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爲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可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徵起。

舉例來說,黃先生(化名)2025年間以迂迴方式陸續匯款至兒子的投資公司,經國稅局覈定贈與稅1,000萬元,黃先生不服申請複查。在這段期間,國稅局查得黃先生在贈與日後出售八筆不動產,總價高達1億餘元,且他名下所有不動產,除原已設定抵押權外,在案件調查期間,再增加設定3億餘元,合計最高限額抵押權高達4億餘元。國稅局認定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爲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