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系畢業女縱火燒死父被判10年!幻想「父沒死」提再審遭駁回
劉姓女子醫學系畢業後待業在家,2019年5月間因與母親發生爭執,買汽油回家潑灑後點火,造成父親傷重不治,一審認她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判12年,二審改判10年,最高法院2022年駁回上訴定讞。她以在監聽聞父親其實並未死亡提再審,法官以相驗報告等佐證,駁回聲請。
劉女主張,目前在監執行過程中,因很多外國人及原住民在執行,資訊流通比較快,所以從其他受刑人處聽說原確定判決被害人其實並未死亡。若被害人並未死亡,有可能住在臺東縣她以前的學生租屋處。她提出再審聲請,請求協助調查。
臺南高分院指出,劉女因家暴殺害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2022年1月,認她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判處10年,並應於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並經最高法院同年5月駁回上訴定讞。
臺南高分院表示,原確定判決認定劉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是依證人證詞、鑑定證人鑑定證言,以及案發住宅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火災原因鑑定報告、相驗報告、成大醫院與彰基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證據佐證,且對劉女否認犯罪所辯,逐一指駁說明,對於證據取捨、認定,已詳爲審酌論述,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
臺南高分院認爲,劉女在監獄執行時,聽聞父親並未死亡一事,並非在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新事實未及調查斟酌。且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難認本案有發現「新證據」。同時,劉父既經檢察官率同法醫並會同家屬到場相驗後,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堪認確已死亡無誤。因此,聲請意旨僅憑聽聞自不詳人說法,即指有「新事實」存在,難謂有據,不符再審要件,駁回其聲請。
劉女主張,目前在監執行過程中,從其他受刑人處聽說父親其實並未死亡,因而提出再審聲請,請求協助調查。圖/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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