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閃兵會判多重?法界實務:頂多判6月以下徒刑易科罰金了事

坤達今晨自溫哥華返臺,新北市刑大警員持票拘提,將他從機場直接帶回永和警分局詢問。記者黃仲明/攝影

新北檢警偵辦「閃兵案」昨發動第三波搜索,兵分多路拘提藝人修杰楷、陳柏霖、Energy書偉、棒棒堂小杰到案,藝人坤達今天清晨也緊急返臺到案,5人各被以35萬至50萬元不等交保,若最後判決有罪,會判刑多久?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最高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上多數案件僅會判6個月以下徒刑,還可易科罰金,換句話說,只要罰個幾萬到十幾萬元就可免去牢獄之災。

關於利用疾病來變更體位達到免疫,早年曾有犯罪集團鑽公部門體位判定的漏洞,新北一名楊姓男子爲了閃兵,明知自己在民國106年間就被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爲常備役體位,隔年花3萬元找人安排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羣的男子,冒名前往醫院抽血檢驗,之後再向南部某縣市政府徵兵檢查會申請複檢,由於市府採形式審查,直接判定爲免役體位。

後來被抓包是因爲,衛福部發現楊被通報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羣後,未曾就醫、服藥,因此函請內政部役政署轉檯南市府通知楊到大醫院抽血,確認爲陰性,全案才曝光,楊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四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還得向國庫支付5萬元。另一名侯姓男子也是以相同手法閃兵被抓,刑度也與楊相同。

而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有7種類型的閃兵是觸法的,除了前述的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外,還有及齡隱匿不報或不實申報、不依規定辦理兵籍調查、徵兵檢查不到、遷移住所、出境或出境未歸等,花蓮一高姓男子就是以搬遷方式讓兵役人員無法徵集入伍,被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北蔡姓男子則是出境後滯留國外,被通知徵兵調查卻置之不理,也被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