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三讀通過 增4+1天國定假日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國定假日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文/一起讀判決Stella

今年5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除了五一勞動節全國一致放假外,另外增設四天國定假日,分別是:9月28日、10月25日、12月25日以及小年夜等四個國定假日;另外在原住民族的部分,則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這次國定假日立法的原因是什麼? 要從2000年說起

國定假日的前世

在這次立法之前,紀念日跟節日並沒有法律層級的規定,而是由內政部發布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以及勞動基準施行細則第23條,作爲依據。

2000年,工時制度修改爲雙週84工時,如果以正常工時一日八小時進行分配,會產生半天工時四小時的情況,變成要上班半天。因此,許多企業以挪移國定假日的方式,達成周休二日的效果。

七天假是怎麼消失的?

2015年,工時制度修改爲單週40小時,勞動部另外以行政命令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也就是七天假。

2016年,立法院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二項,將砍假的行政命令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3月28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衛環委員會做出對「砍假命令」不予備查的結論;4月8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三項,立法院院會議決,勞動部應在兩個月內更正或廢止砍假命令。

2016年6月,行政院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提出配套措施「一例一休」,2016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正式實施單週四十工時、國定假日12天的工時制度。

所謂的「一例一休」就是要求每七天至少要有一天的例假日及一天的休息日,避免勞工過勞。但需要注意的是,休息日跟例假日不一定是星期六、星期日,可以是任何一個日子,但僱主必須在班表上載明那些日子是休息日,那些日子是例假日;例假日除非有勞基法第40條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等緊急狀況,否則是嚴格禁止出勤;至於休息日則允許出勤,但必須給付加班費。

2025年國定假日法制化

2015年12月到2018年1月的兩次勞基法修正,引發民間關注工時過長、假日不足的問題,進而催生「增設國定假日」立法倡議。各主要政黨立委也陸續提出修正草案。

臺灣勞工年度總工時在2023年爲2020小時,2024年甚至更提高到2030小時。2024年10月,內政委員會首度召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公聽會,2025年3月內政委員會進行三次法案審查會議,4月30日進行內政委員會召委所主持的黨團協商,5月8日進行立法院院長所主持的黨團協商,5月9日修法通過。

立法院最後通過增設「4+1」國定假日,四天的國定假日包括:小年夜、教師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至於「+1」,則是勞動節不管是否是勞工,都會放假。

條例經總統公佈生效後,從今年下半年開始,就會多出3天假日,包括教師節、光復節及行憲紀念日。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通過後放假日一覽表。(圖/記者郭運興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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