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官酒駕 懲戒法院判免職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酒駕酒測值達1.05毫克。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張軒豪一九九九年到宜蘭地院任職,擔任民事庭法官,兼辦宜蘭簡易庭,二○一七年一月就曾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確定。

張因長期過量飲酒造成身體有疾,曾接受移植手術,領有殘障手冊,本次酒駕後司法院去年九月將他停職,停職期間領三萬多「半俸」,張稱生活困頓。

張軒豪去年八月十九日晚間八時許,駕車行經宜蘭市一處交岔口時左轉搶快轉彎佔用對向車道,被警察攔下測得酒測值超標,檢方起訴,法院判他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法評會認爲張行爲不檢,有損司法形象,但稱張酒測值雖高,宜蘭地院「緩頰」說張平時工作未有因飲酒延宕,加上他坦承違失,僅建議罰款四月月俸。

懲戒法院認爲,張軒豪於正常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內飲酒後駕車上路,是社會大衆無法容忍的行爲,引起國民對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推行成效疑慮,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張軒豪兼辦行政訴訟業務,身爲酒駕等行政訴訟案件審判者,自身卻飲酒後駕車,導致法官知法犯法、無視生命的惡劣印象,嚴重損害宜蘭地院機關形象及法官尊嚴,造成公衆喪失對他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

懲戒法院指出,張自我控制力低,且故意犯罪,凸顯他自我品行要求低落,欠缺自省、自律,宜蘭地院也回函表示張不適合續任法官,法評會僅建議罰款四月月俸不符合比例原則,判決免除法官職務。

考量他具備法律專業、訴訟實務經驗,而司法事務官從事民事執行、非訟事件等工作,與他原職銜接較無適應問題,判決張轉任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