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用交保誘證人」瞎掰縣長買票 懲戒法院判撤職
▲影射雲林縣長張麗善(上圖)送茶買票,陳姓調查官泄密逼供遭撤職。(資料圖/記者遊瓊華翻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調查局雲林縣站前調查官陳姓男子,2022年偵辦選舉賄選案期間,涉嫌違法介入北港鎮長候選人案件,爲串案刻意教唆在押人供出縣長張麗善涉賄,並泄漏監聽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全程遭錄音爲證。雲林地檢署二度偵辦後將他起訴,懲戒法院亦認定違失重大,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形同開除公職,且一年內不得任用爲任何公務員。
據瞭解,陳男當時擔任雲林調查站口湖據點負責人,負責地方選情與選舉情資搜報。當他掌握無黨籍縣議員蔡詠鍀涉賄後,又發現北港鎮長候選人蕭美文陣營被查扣茶葉禮盒,認爲可相互串聯,便逕行介入偵查行動。
爲強化辦案成果,陳男未經檢察官明示指揮,擅自借提蕭案中羈押的林姓主任與蕭姓姪子,並遊說2人指稱「茶葉來自張麗善與蔡詠鍀」。爲取信對方,陳男不僅事前與蕭美文會面,還出示監聽譯文與偵查筆錄,意圖讓證人「照劇本演出」。此舉除涉泄密外,更被質疑以交保爲交換條件影響證詞真實性。
全案經調查局中機站接獲檢舉後啓動內部調查,隨即報請雲林地檢署指揮偵辦。陳男初期否認教唆,檢方當時認爲證據不足、主觀犯意不明,對泄密部分予以緩起訴。案經臺南高分檢再議發回後,林、蕭2人戲劇性翻供,供稱曾受陳男明確「指導」僞證,錄音內容也與之相符,檢方偵結後依教唆僞證與泄密罪嫌起訴陳男。
2024年8月28日,調查局召開臨時考績會議,決議將陳男依《公務員懲戒法》報請法務部同意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酌後認爲,陳男身爲司法警察官,卻違法泄漏偵查情資,並以協助交保爲誘因,引導在押證人作不實供述,行爲已嚴重破壞被告防禦權與偵查程序正當性,動搖外界對司法中立的信任,構成重大違失。最終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等同開除公職,且1年內不得任用爲任何公務員,此也爲《公務員懲戒法》下最嚴厲的處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