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你應該會被關」 酒駕3犯男不滿真入監!提告卻慘輸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三度酒駕被抓,爲了規避裁罰,他甚至冒用哥哥的名義應訊,結果最後不僅被法院判刑,還失去易科罰金的機會。阿強自認沒有獲得表示意見的機會,因此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但最終仍被新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
▲阿強有3次酒駕紀錄。(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是因爲陸續面臨親人過世,受到打擊纔會飲酒,事發當日是搭乘計程車返家的,後來發現鑰匙還留在機車上,一時貪圖方便,纔會返回停車處想慢慢把車騎回家,結果卻在中途遭另一輛車撞上,由此可見,縱使他沒有喝酒,也無法避免事故發生。
阿強提到,他因爲此案被法院判刑,準時報到之後,書記官只說了一句「你的案件應該會被關」,就通知法警上銬強行將他帶走,他沒有獲得表示意見的機會,權益受到侵害,這才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爲,經查,阿強有3次酒駕紀錄,前2次均獲得緩起訴處分,他卻還是在去年8月間第三度酒駕上路,發生車禍之後,甚至冒用哥哥的名義接受警詢,企圖逃避刑責。
法官表示,阿強5年內3犯酒駕案件,書記官在阿強報到當日兩度製作執行筆錄,也有詢問對於檢察官的執行命令有無意見,經阿強陳述意見之後,再告知若對命令不服,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此可知,在本案執行之前,檢方已依法給予阿強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有製作執行筆錄,並依照案件具體情況裁量認定不應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整個過程並未違反規定。
至於阿強以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況等理由,請求易科罰金的部分,法官指出,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得易科罰金的規定,已經刪除「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部分,縱使阿強真的有上述需求,也難以認定爲聲明異議的正當事由,更不能以此認定檢方的執行指揮命令有所不當。
最終,法官沒有采信阿強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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