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喝的黃酒應該沒事,你來開車!”讓朋友醉駕,男子被判刑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錢睿 記者 嚴君臣)提起危險駕駛罪,大多數人都會認爲犯罪的肯定是機動車駕駛人。殊不知,若車輛的實際管理者在明知行爲人飲酒時,仍提供自己控制下的車輛,或指使、教唆行爲人駕駛機動車,也可認定爲危險駕駛罪的共犯。6月23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南通通州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危險駕駛犯罪案件,駕駛人時某及提供車輛的朱某均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朱某、時某二人是老鄉,2024年12月18日晚,朱某做東喊上時某和另一個老鄉一起到暫住地吃飯。在推杯換盞、觥籌交錯中,三人的友情迅速升溫。
酒足飯飽的朱某、時某開始將下一站鎖定在某休閒會所的洗浴中心。當朱某走到車旁準備上車時,想到自己曾因酒後駕駛被以危險駕駛罪判刑,遲疑片刻後對時某說道:“我喝的白酒,你喝的黃酒應該沒事,你來開車吧。”
時某不好意思拒絕,便坐上了駕駛位,朱某則順勢坐到了副駕駛位。當日20時36分許,時某駕駛該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鑑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爲182mg/100mL。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朱某明知被告人時某飲酒,仍提議並提供車輛,由時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二被告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時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同時結合各自具有的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從不因“未手握方向盤”而豁免,雖“僅爲乘客”,但法律在危險駕駛罪的“責任鏈”上,向來不會縱容任何漠視它的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