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檢察聽證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陶朗逍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2025年檢察聽證典型案例,涵蓋公益訴訟、刑事申訴、民事訴訟監督等多個領域。針對容易引發爭議、涉及社會面較廣的案件,檢察機關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學者等社會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作出司法決策,不僅有效解決了案件爭議,提升了檢察公信力,也爲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交出了一份優異的“檢察答卷”。

在我國,聽證最早應用於行政與立法領域,旨在將各方羣衆意見納入決策考量,避免國家行爲脫離民衆意志。然而,再健全的立法,也無法覆蓋實踐中複雜多樣的情況,這就需要司法人員在裁量過程中充分吸收民意,避免機械司法,從而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對檢察聽證制度作出整體規範,明確檢察機關在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刑事申訴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等案件時,如果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此後,各地檢察機關召開聽證會的數量和頻次不斷提升,全過程人民民主在檢察工作實踐中不斷深化。

與以往相比,近兩年的檢察聽證實踐逐漸跳脫出了個案辦理的思維,從“空間”和“時間”兩個維度進行延伸,對促進司法公開、解決羣衆實際問題、推動社會治理髮揮了積極作用。

在空間維度,檢察機關注重“由點及面”發現行業、地區共性問題,以聽證彙集的智慧統一解決。以此次發佈的“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療器械強制檢定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聽證案”爲例,當地檢察院發現轄區內37家醫療機構及驗光場所存在153臺醫療器械超期未進行檢定的問題,遂依法開展公益訴訟檢察監督。鑑於該案涉案面較大且涉及醫療安全領域的專業問題,檢察機關組織公開聽證會,邀請從事醫護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市衛健委“益心爲公”志願者共7人擔任聽證員,爲案件辦理提供專業支持。

在聽取專家和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向當地市監局制發了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聽證會的社會治理作用延伸到了全市、全行業。會後,在檢察機關的協調和推進下,當地市監局與衛健委聯合對全市173家醫療機構的器械檢定情況開展排查,對存在問題的23家醫院進行處罰並督促整改,有效減少和避免了因醫用計量器具失準造成的醫患矛盾和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檢察院跟進監督,後續成效獲得了聽證員們的高度認可。

在時間維度,檢察機關深入剖析案件的前因後果,充分體諒案件相關方的難處,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從根本上化解矛盾。以“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地下水資源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聽證案”爲例,該案檢察官發現當地15戶中小微高耗水企業無證取水,行政機關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爲有效促進整改、解決行業普遍性問題,檢察機關組織了公開聽證。在聽取聽證員、行政機關、案涉企業代表意見後,檢察機關認識到,企業無證取水一定程度上是因爲“辦證難”“費用高”。於是,檢察機關在聽證會後不僅向當地水務局制發檢察建議書,要求加大水資源監管力度,還持續跟進監督,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評估公司將中小微企業的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服務費標準下調50%,有效提高了當地同類企業辦理取水許可證的積極性。從這起案例可以看出,檢察聽證是發現違法現象背後深層次原因的重要渠道。如果只是要求水務局加強監管,只能解決眼前15戶企業的違法問題,而協同其他部門消除當地企業在辦理取水許可證方面的障礙,則能從源頭上預防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檢察聽證制度發展至今,已經不再侷限於發揮讓司法決策體現民意、給予辦案檢察官羣衆智慧的傳統作用,而是開始成爲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有力抓手。未來,應考慮擴大聽證適用案件範圍、完善聽證程序啓動條件、優化聽證員選任等,促使檢察工作更好地與民意相通,助力社會治理效能不斷提升。

(作者系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特聘副教授)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