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對辯護人的選擇權 “兩高”聯合發佈批覆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批覆》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批覆》根據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法的有關規定,從兩個方面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選擇辯護人的權利進行依法保障:
一是依法保障委託辯護人的會見權。
《批覆》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擔任辯護人後,無論該辯護人是否已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爲委託辯護人的,受委託的辯護人均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依法保障委託辯護人的會見權,確保瞭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意願,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確定辯護人人選提供條件。
二是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辯護人的選擇權。
《批覆》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的辯護人爲其辯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終止法律援助。”這有效銜接落實法律援助法關於法律援助辯護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爲前提的規定,既充分尊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願,又保障法律援助資源的合理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將認真抓好《批覆》的貫徹落實,持續提升人權司法保障水平,切實維護程序公正和司法公信。
(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