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充值辦卡後發現店鋪被轉讓怎麼辦?

近日,消費者王先生在張某經營的理髮店辦理預付卡並充值1000元,約定由張某提供理髮服務。然而,王先生再次消費時,發現該店已轉讓給李某經營,且僅能由李某提供服務。王先生只認可原經營者張某的服務,遂要求退款,理髮店不同意,遂引發糾紛。經當地消費者協會調解,理髮店最終退還了王先生剩餘款項,理髮店轉讓者張某也向受讓者李某退還了對應額度的轉讓款。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山東舜翔律師事務所陳學武律師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本案屬服務合同糾紛,理髮店原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這種轉讓對消費者不發生法律效力。案中消費者基於對理髮店原經營者理髮技術的認可而訂立服務合同,對服務提供者具有特定要求,因實際服務主體發生變更,導致消費者的服務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外,理髮店單方變更服務主體,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亦受到了侵害。在此情況下,消費者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並要求理髮店退還剩餘充值款。

廣大消費者應謹慎辦理預付卡,預付的額度不宜過大,儘量選擇信譽好有實力的店家,並與其訂立書面合同,詳細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以便更好維護自身權益。

(大衆新聞記者 王鶴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