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學童自打巴掌100下…師不服挨罰 提告敗訴

板橋某國小一年級孫姓女導師因四名學童上課插嘴,要求學童自打巴掌一百下,還要求打大力一點,新北市政府認定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六萬元。孫師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孫師二○二○年至二○二一年擔任國小一、二年級班導師,有學童母親向校方抗議,指導師要求學生自打巴掌一百下。新北市府接獲校方調查報告、家防中心個案摘要表等,通知孫師陳述意見後,認定她確實有要求四名學童自打嘴巴,侵害學童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裁處六萬罰鍰。

孫師提行政訴訟,否認指控,稱受訪學生僅七、八歲,心智未成熟,記憶容易受詢問者暗示影響,不可信。她主張學生講話影響秩序,要求學生以手指放在嘴巴比「噓」不講話,如仍不遵守纔要求以手指輕拍嘴脣,但未要求「一百下」。

北高行指出,學童接受調查曾說「我是坐在座位打自己的左右臉頰,老師叫我打一百下」,也有其他學生佐證,加上孫師說法,認定孫師確實命四名學生打嘴巴一百下,並要嘻皮笑臉的學童打大力一點。

北高行認爲,孫師的行爲縱非故意,或出發點是出於教育目的,仍構成兒權法「不正當行爲」,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