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調皮遭罰跪甩巴掌!後母逾「懲戒權」挨告 檢察官起訴求情

▲臺北1名後母管教男童過於激烈,逾越合理範圍,被依傷害罪起訴。(示意圖/Pixabay)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臺北市1名國小男童因接連在校表現失序,後母管教無效,情急之下失控賞男童巴掌、罰跪門外再腳踹後背,造成男童身上多處挫傷。臺北地檢署認爲,後母管教手段,逾越《民法》規定的父母懲戒權,但考量臺灣社會仍有民衆不清楚合理體罰的界線,9日依對兒童犯傷害罪起訴後母,並請法院以情堪憫恕爲由,幫後母減刑。

據瞭解,男童父母離異後,跟生父與生父的再婚妻子同住,男童就讀的學校在4、5月間,透過LINE告訴家長,男童在學校欺負同學、頂撞老師,希望家長能多加留意,後母如常地扮起黑臉,教訓了男童一頓。

沒想到隔天,老師又傳訊告知男童言行不當的情形,後母這次氣到打了男童巴掌,還要男童跪在門外,並從後方踹了一腳,男童承受不住而趴伏倒地,男童受創後跑回外公家哭訴,經驗傷嘴角、手肘、膝蓋、右後背部各有擦挫傷,男童生母控告生父與後母涉嫌傷害。

檢察官調查,《民法》第1085條賦予「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懲戒的手段仍需在合理範圍內,後母打臉、罰跪門外的管教手段,不只比一般的罰站嚴重,對精神上的羞辱性也非成年人所能忍受,且根據男童被其他親戚撫養後,在校言行也有改善,可見後母當時的管教方式未能達到目的,依對未滿14歲兒童犯傷害罪起訴。

不過檢察官認爲,後母雖未認領男童,但同住一個屋檐下,且實際上扛起了男童的保護教養工作,我國傳統社會對於管教孩子都認爲是家人私事,在歷史傳統等因素下,仍有民衆對孩子管教手段過於嚴厲而不自知,因此建請法官依《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對後母減輕其刑。至於生父被控部分,因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