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完善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制度

本報記者 郝亞娟 張榮旺 上海、北京報道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了《關於<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5年4月16日。

這一背景是,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推動我國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工作,完善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制度。

上述管理辦法的適用對象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從事貴金屬和寶石開採、加工和中間交易、零售、回收等現貨交易的交易商”,並且開展人民幣10 萬元以上(含本數)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

其中,《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提出,從業機構與單一客戶開展單筆或者日累計金額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的,應當按照規定在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國際公認反洗錢專家(CAMS)持證人汪靈罡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由於貴金屬和珠寶具有易於攜帶、轉移、單件高價值的特點,使得黃金、鑽石、高等級的天然寶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機寶石,極容易被洗錢分子利用,成爲洗錢行爲的載體。例如以獨立設計師製作高定珠寶爲名,將洗錢上游犯罪資金轉化爲隨身攜帶的裝飾品,並不罕見。

近年來,通過購黃金轉移贓款的行爲因隱蔽性強、變現快的特點,已成爲洗錢犯罪的新手段。

在反洗錢高壓之下,機構也在調整應對。記者採訪瞭解到,有奢侈品牌開始規範客戶信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20號),黃金珠寶公司是反洗錢特定非金融機構,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義務。

(編輯:朱紫雲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