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了6年愛貓慘遭住家附近流浪犬咬死 他提國賠求償123萬敗訴

臺南李姓男子不滿住處附近流浪犬流竄,經通報遲未派員抓捕,致使愛貓去年1月間遭3只流浪犬咬傷致死,認市府動物防疫保護處怠忽職務,並以飼養6年成本等求償123萬餘元,一審敗訴,他不服上訴,再追訴該處未設置禁止餵食遊蕩犬等告示牌管理有缺失,二審仍以無因果關係而駁回。

動保處指出,動保法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動物,該法雖授予該機關得逕行沒入犬隻權限,但未明定捕捉流浪犬是其法定職務,且該處尚有裁量權限決定是否沒入。

該處表示,臺南市犬貓管理條例僅規範該機關需盡流浪犬管制義務,是基於絕育目的,而非捕捉流浪犬依據,至於該處在民衆通報流浪犬具有攻擊性或有追咬人車事件後,進而派員捕捉流浪犬,是便民服務,而非在執行法定職務。

同時,該處2019年起至該事故發生前,通報當地流浪犬捕捉案件資料,並無該住處附近相關通報紀錄,可見李所稱該處多年未處置,與事實不符。且流浪犬隻具流動性,並非固定在某一區域出現,捕捉本即具有相當程度困難及不確定性,也無法排除是他處犬隻移動至該事故發生地點。

動保處認爲,寵物貓在其住處附近遭流浪犬追趕攻擊時,並未有飼主或7歲以上之人伴同,若飼主能善盡其責任,應能避免事故發生。

李說,流浪犬在其住處附近聚集遊蕩已至少3年以上,依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該處有捕捉流浪犬法定職務,惟長期怠於執行捕捉流浪犬職務,致寵物貓遭流浪犬咬傷致死,兩者具相當因果關係。

因此,他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購買寵物貓8萬元,以及6年飼養費、貓砂費、培育費等,合計爲123萬餘元。

一審認爲,李自承距離該住處最近地點通報捕捉流浪犬事件是於2023年8月底,迄事故發生時已逾4個多月,動保處事前無從預見該住處附近有流浪犬羣聚危險或損害發生,難以遽認該處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

然而,李國賠請求遭一審駁回後,不服上訴外,他再追訴動保處未持續追蹤遊蕩犬捕捉情形,迄至犬隻捕捉到爲止,且未設置禁止餵食遊蕩犬等標誌或警示告示,致寵物貓遭遊蕩犬咬傷致死,顯對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明顯欠缺。

臺南高分院指出,動保處所屬公務員對於遊蕩犬咬傷李寵物貓致死一事,無從預見遊蕩犬咬傷寵物貓致死行爲發生,且公務員接獲民衆通報出現遊蕩犬進行捕捉與否,與該寵物貓是否會因遭遊蕩犬咬傷致死,而使李受有損害間,也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臺南高分院認爲,我國相關法令並無禁止餵食遊蕩犬規範,因此,動保處未設置禁止餵食遊蕩犬等標誌或警示告示,難認該局就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何欠缺,且更難認李所有寵物貓遭遊蕩犬咬傷致死,與設立禁止餵食遊蕩犬等標誌或警示告示具有因果關係。

臺南李姓男子不滿住處附近流浪犬流竄,致使愛貓遭3只流浪犬咬傷致死,認市府動保處怠忽職務,提國賠求償求償123萬餘元,一審敗訴,他不服上訴,二審又遭駁回。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