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6年寵物貓遭流浪犬咬死 他向動保處請求國賠123萬

李姓男子飼養6年的寵物貓遭住家附近的3只流浪犬咬死,他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指出貓被咬死是因爲動保處執行職務,未捕捉流浪犬所致;他請求6年來購買及飼養貓咪所花費共123萬1640元,臺南地院認爲動保處無從預見流浪犬羣聚危險或損害發生,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指出,他住在臺南市永康區,住家附近有3只以上流浪犬成羣到處流竄,經他及鄰居向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通報,動保處遲未派員抓捕,導致他飼養6年的寵物貓去年1月20日晚間10時許在住處門口散步時,被3只流浪犬咬傷致死。

李表示,流浪犬在住處附近聚集遊蕩已至少3年以上,依臺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款規定,動保處有捕捉流浪犬法定職務,卻長期未積極捕捉,可認他的寵物貓遭流浪犬咬死,是因動保處遲未派員捕捉流浪犬所致,但他向動保處求償遭拒。

李姓男子認爲,動保處怠於執行職務,寵物貓被流浪犬咬死,與動保處怠於捕捉職務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他請求動保處負國家賠償責任,必須賠償寵物貓價格8萬元、6年飼養、貓砂、培育等費用,總計123萬1640元。

臺南市動保處說明,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動物,法令雖授予機關得逕行沒入犬隻,但未明定捕捉流浪犬乃機關法定職務,且機關尚有裁量權限決定是否沒入;臺南市犬貓管理條例僅規範機關需盡流浪犬管制義務,此乃基於絕育目的(管制動物數量),而非捕捉依據。

動保處指出,至於機關在民衆通報流浪犬具有攻擊性或有追咬人車事件後,派員捕捉,屬便民服務,而非執行法定職務;又依機關於2019年起至李的貓被咬死前,通報永康區流浪犬捕捉案件資料,並無李的住處附近相關通報紀錄,李稱機關多年未處置,與事實不符。

動保處表示,流浪犬具流動性,無法排除是其他地方犬隻移動至事故發生地點,難謂機關有怠於執行職務情形;此外,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李的寵物貓遭流浪犬追趕攻擊時,並未有飼主或7歲以上之人伴同,若李能善盡飼主責任,應能避免事故發生。

法院指出,李姓男子住處附近在事故發生當日有流浪犬出現,但並無證據可證明情況已屬動保法所定「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自難認動保處有依規定沒入流浪犬作爲義務。

法院認爲,參以2023年1月起至事故發生前,通報永康區遊蕩犬捕捉案件資料,可知動保處於接獲通報後,均有派員處置,有動物管制通報單及臺南市流浪動物捕捉點交清單;且並未見在事故發生前近期內,有民衆通報李的住處附近出現具有攻擊性的流浪犬。

法院表示,動保處事前無從預見李的住處附近有流浪犬羣聚危險或損害發生,尚難認其捕捉流浪犬的行政裁量權已收縮至零,而有預先發動捕捉作爲義務,無從以事後發生事故,即認動保處所屬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

法院審酌,李主張動保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難認有據;李雖主張事故發生後多次通報捕捉流浪犬,動保處怠於捕捉,縱令李所述屬實,此乃事故發生後不作爲,難認與寵物貓遭流浪犬咬傷致死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李請求國賠123萬1640元,爲無理由,判決駁回。

李姓男子飼養6年的寵物貓遭住家附近的3只流浪犬咬死,他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指出貓被咬死是因爲動保處執行職務,未捕捉流浪犬所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