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狂養23只寵物!返鄉竟棄養8貓1犬 動保處開罰55萬、列黑名單
▲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5月19日晚間接獲通報,在永和區仁愛公園有多隻狗貓連同籠具疑似遭棄置。(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下同)
圖文/CTWANT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5月19日晚間接獲通報,在永和區仁愛公園有多隻狗貓連同籠具疑似遭棄置,隨即和永和分局共同派員前往稽查,發現飼主在現場辦理送養會。經查飼主賴小姐是香港人,20日要返鄉,所飼寵物無法帶回國,故將18只貓、5只狗共23只寵物,帶到公園找人認養,並現場簽署轉讓單予愛心民衆。由於最後仍有8貓1犬無人認養,爲免於寵物置放街頭過夜,動保處帶回安置,但飼主隔日未依約領回寵物,認定爲棄養,且該批寵物未施打狂犬病疫苗及絕育,依法裁罰共計55萬元罰緩並列爲黑名單,終身不得飼養犬貓。
動保處表示,19日晚間11時永和仁愛公園被置放23只犬貓與籠具,由於動物數量驚人,引來人潮圍觀聚集。經查飼主爲香港籍人士,因家庭因素須返港,無法帶走所飼養23只寵物,原租屋房東也不願飼養,故將所有寵物帶至公園供民衆認養。現場7位愛心民衆認養10貓4犬,因動保法並無禁止飼主自行轉讓寵物,動保處現場留存轉讓單,追蹤該批寵物後續狀況。
眼見已凌晨,仍有8貓1犬無人問津,飼主仍不願提供安置處,爲免於該批動物流放街頭,動保處當下帶回安置,並要求飼主須隔日領回。不料,該飼主次日未依約現身,還將電話轉爲語音拒絕接聽,經詢問移民署才知當日上午已出境。
動保處表示,賴女行爲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暨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裁罰基準,飼主棄養8貓1犬裁罰最高新臺幣15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32條規定,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及同法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其列入飼養黑名單中,不得再飼養寵物。
另外,該批寵物多數未絕育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7條第8款暨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最高25萬元罰鍰。寵物未施打狂犬病疫苗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2項,飼主應爲寵物每年注射狂犬病疫苗,不爲動物防治措施,主管機關將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最高15萬元罰鍰,以上合併裁罰55萬元罰鍰。賴女雖然出境,動保處仍會依法進行裁罰及送行政執行,往後一旦入境,移民署會通報行政執行署,啓動後續追繳程序。
動保處強調,外籍人士在臺因故無法繼續飼養寵物時,也應儘早安排安置場所,或依照動保法通報所在地轄管動物保護機關單位協助處置,勿隨意帶至戶外棄養或放生。飼養寵物是給予牠一輩子的承諾,請善待寵物、陪伴終生,即使不擬續養也應主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辦,不可隨意棄養。飼養寵物前應事前評估自己的飼養能力,認養不棄養,愛牠就給牠一輩子溫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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