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優化房屋徵收補償 公開徵求意見
爲進一步規範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更好解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徵求公衆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於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最低建築面積補償:依法徵收家庭唯一住宅
“意見稿”共五章48條,其中新增4條,新增最低建築面積補償以及車位、車庫補償條款,調整未經產權登記建築的補償時點,保障羣衆合法權益。
在最低建築面積補償上,依法徵收家庭唯一住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40平方米的,按以下方式給予補償:(一)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並申請最低建築面積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按照40平方米建築面積給予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超出40平方米部分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結算差價標準。(二)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
車位、車庫補償:徵收部門按市場評估價
在車位、車庫補償上,符合規劃並已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市場評估價給予被徵收人補償。地上車庫等配套設施符合規劃用於經營性用房的,被徵收人已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住改商”房屋:多種方式給予補償
“住改商”房屋如何補償?擁有合法產權,但被徵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按以下方式給予補償:(一)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爲經營性用房,被徵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70%給予補償;
(二)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後至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爲經營性用房,被徵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補償;
(三)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後至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築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爲經營性用房,被徵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0%給予補償;
(四)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築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行後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視情況決定是否補償
此外,意見稿還提出,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屬於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認定爲違法建築或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不屬於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存在以下情況的,給予貨幣補償:(一)1990年4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二)1990年4月1日後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
採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王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