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優化房屋徵收補償 明確補償最低建築面積爲40㎡

7月11日前可反饋意見

6月10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官網掛出了《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徵求公衆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7月11日前公衆可反饋意見。意見稿新增了最低建築面積補償方式,對居住面積小的被徵收人利好。

鼓勵實施房票安置補償

意見稿是對《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規〔2021〕2號)(以下簡稱“原辦法”)的修訂。原辦法共五章44條,修訂後共五章48條,其中新增4條,修改完善35條。除了規範條款表述,銜接相關規定外,意見稿主要優化了徵收補償。新增最低建築面積補償以及車位、車庫補償條款,調整未經產權登記建築的補償時點,保障羣衆合法權益。

具體來說,意見稿鼓勵有條件的項目,實施房票安置補償方式,並按照市、區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性獎勵。車位、車庫補償方面,意見稿提出,符合規劃並已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市場評估價給予被徵收人補償。

地上車庫等配套設施符合規劃用於經營性用房的,被徵收人已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明確最低建築面積補償爲40㎡

意見稿提出了“最低建築面積補償”的概念。依法徵收家庭唯一住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40平方米的,按以下方式給予補償: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並申請最低建築面積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按照40平方米建築面積給予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超出40平方米部分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結算差價標準。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

其中,家庭唯一,是指被徵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僅擁有一套住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是以不動產權證爲準,共有房屋不分開計算。

未經產權登記的補償時限有變

同原辦法一樣,意見稿繼續指出,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屬於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認定爲違法建築或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意見稿提出,1990年4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此前的時限爲1967年1月1日。

1990年4月1日後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築,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此前的時限爲1967年1月1日後至2009年12月31日。

採寫:新快報記者 王彤